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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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在判决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续而立即送监执行问题,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函内曾经指出,一审刑事 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未逮捕被告人,无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来文所说“宣判后立即将被告送监狱执行”,想系指第二审判决而言,我们认为,也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后,再送监执行。兹将上述我院复函中的有关部分抄送你院,请查阅参考。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受院长的委托,可以代行这项职务。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期间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期间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因持续暴雨造成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导致市场供应紧张,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面对严峻的防汛抗洪形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投入到防汛抗洪工作,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了市场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汛期来得早,截至6月23日,全国22个省(区、市)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4939万亩,受灾人口4822.99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28.53亿元,当前的洪涝灾害损失高于多年同期平均水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扎扎实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防汛抗洪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商务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市场供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也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市场供应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监测,及时报送灾区市场变化情况
自6月27日起,发生灾情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并于每日15:00时前将灾区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鸡蛋、蔬菜、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等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其中,广东、广西、福建等省要密切关注本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变化情况,若因灾情进一步加重,对省会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造成影响,请及时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各省(市、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6月27日下班前报至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杨枿
电话:010-85226349
传真:010-65252187
Email:yangnie@mofcom.gov.cn
三、落实预案,做好市场供应应急准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和商务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4]19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准确掌握本地区生活必需品和防洪救灾物资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工作。同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市场运行情况,以及采取的市场调控措施和实施情况。
四、完善机制,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在充分运用信息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调剂等方式调控市场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重要储备商品收储和投放机制,发挥储备制度平抑市场波动的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并按照先动用地方储备、后动用中央储备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级储备的作用。为减轻受灾群众的损失,需要国家收储活畜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和数量充足。
五、加强监管,保障灾区市场食品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利用“三绿工程”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食品流通、消费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督促流通企业加强检验检测,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借机流入市场,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和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