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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证据确凿吗?/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8:00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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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证据确凿吗?

三地大学生组成的关注可口可乐小组,通过自己的调查发布了《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确认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方面严重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对此报告可口可乐公司发表声明:称调查结果并不属实,该学生团体从未正式接触过可口可乐公司装瓶厂。
笔者自该报道出台以来一直关注这一事件,诚然这些学生的确对诸多劳动法的问题存在疑惑,甚至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条款错误。但是它所反映的一系列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又不得不佩服这些学生“枪打出头鸟”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绝对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仅仅为了出名、出风头。它所反映的很多情况是我们眼前活生生的生活场景,这一点可口可乐公司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声明来全面否认。反观可口可乐以及下属的装瓶厂两次答复,却让人感觉不到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国际化大公司应有的大度,甚至于有些言论完全是在赤裸裸地挑战中国法律的尊严和中国民众的心理承受力。
事实上从这些学生的报道以及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回应,我们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看出,该报道反映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可口可乐公司一家存在,而是包括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在内都是在恶意地规避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
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适用?一方面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的确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进行具体解释,但没有解释是否就认为可口可乐的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无论实施条例是不是有解释,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口可乐公司在常年岗位上安排派遣员工的作法是违法的。或许笔者的这种论断可能遭到某些人的质疑,甚至称可口可乐公司为了避免双方打口水战,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要求第三方审查用工。可口可乐这一举动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东莞玖龙纸业回应“血汗工厂”指责,多部门为其进行调查,得出玖龙纸业绝对算不上“血汗工厂”的结论。那么本事件是否也会像玖龙纸业一样得到圆满的答案呢?
可口可乐公司想得到这种圆满的答案,现在似乎又遇到两大障碍:第一、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在得出上述结论后就遭到民众的大力谴责,某一领导人被网民称之为“工贼”。本事件涉及到全国普遍性的非法适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仅仅通过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涉及的相关省市的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这种愿望似乎又难以实现。第二、对“血汗工厂”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相关结论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必然的。而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却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哪个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哪些岗位请示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而不可能再由哪些部门作出得到可口可乐公司认可的结论。
现在大家都有一种迷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作出明确解释,从而导致现在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国有的上市公司均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好像这种过错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造成的。事实上公众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立法机构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07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2007年12月28日《工人日报》刊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明确标准》(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2/28/content_7326787.htm)得到答案,即: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从上述报道可以明确的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在常年岗位上工作是违法的,应当对于超过六个月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可口可乐公司的正式员工。


附:
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

2007年12月26日 08:04:10  来源: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

昨天(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劳动关系80%不稳定
张世诚透露,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张世诚称,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

政府高度关注派遣用工
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针对这些新问题,劳动部近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况,并就应对措施作了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则意味着这一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工期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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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将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改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
第二条
本议定书需经签署国批准并自保存国收到第四份批准书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艾特玛托夫(签字) 伊万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萨法耶夫(签字)

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 外汇管理局


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外汇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借用的外债逐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地利用外资,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
中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将外债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凡直接向外借债或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在建项目;境内机构提供担保项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需由国内总公司、相关机构提供担保,且被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均需通过外债审计。
二、执行外债审计的机构是各级审计机关及由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任务分工原则上中央借用外债的项目由审计署审计,地方借用的外债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外资、外债业务的司、处负责。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积
极配合同级审部门工作,也可以与审计小组同时进点进行有关外债事项调查。
三、外债审计的方式分为年度外债检查、发债前检查和期中外债项目的临时专项检查。
四、被审计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或在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发债前1个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审计申请1周内作出审计安排,并答复申请单位。若被审计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可以协同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审计。
五、审计内容包括借债单位举借的中长期、短期货款、对外发债,担保、风险外汇业务涉及的实有和或有的资产负责,外汇业务经营守法状况,外债承受能力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等。每年度的具体检查重点详见当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署制定并转发各省级审计
厅(局)。审计机关制定审计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
六、外债审计是国家外债管理的重要手段,外债审计报告有特定的内容和指标,属于对外保密的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布。外债审计报告是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新借外债项目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依据或参考。当年未经外债审计的上述单位不得借用新的外债。
七、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抄送同级外汇管理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需经指定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审定后按上述程序提交。各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负责。外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审计时
,可另行进行专项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收费,但因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专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审计时,其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负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可按其收费标准向被审计单位收费。
上述通知请各级审计机关会同同级外汇管理局联合转发有关被审计单位执行。



19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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