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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的区分/刘广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2:55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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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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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4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新疆”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连续两年以上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守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和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考核认定标准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
(一)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单位,在生产、流通、金融、纳税、财务、统计、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信用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单位合同档案和用户档案完整、齐全、规范,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合同签订合格率达到100%。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所签订的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对方违法、违约或经双方协商而依法变更、解除外,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六)单位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除符合上述六条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开拓意识和竞争意识较强,具有开拓区外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能力。
(二)产品或服务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份额。
(三)综合素质较强,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社会信誉度较高,向社会公开承诺其信誉。

第三章考核认定命名程序
第九条凡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单位,经自检,自认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条件的,即可向所在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统计表及文字说明。
(五)年检情况报告。
(六)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七)已被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
第十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单位,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发展改革、经贸、审计、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监、环保、金融等部门的意见,评审合格后,授予县(市、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连续两次获得县(市、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经申请,由所在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授予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称号,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连续两次获得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单位,经申请,由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授予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连续两次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经申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授予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十四条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每一年考核认定一次;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每两年考核认定一次;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每三年考核认定一次;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不定期推荐。
第十五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15天。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对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或对认定人员有意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按照所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实施优惠激励政策:
(一)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列入自治区信用单位名录,并特别注明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等级。在每年的工商年检中,如无违法事实或特殊情况,试行年检备案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印鉴。
(二)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各类经济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鼓励。其中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3分,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2分,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1分,县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0.5分。
(三)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单位,在与其他单位同等条件下,在贷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其发展。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不定期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负责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抽检情况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牌匾按照公告等级,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颁发证书、牌匾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重复颁发。
凡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均可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出示“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在产品包装装潢或者服务、广告宣传上,可以使用“XXX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者标识,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复制和转让。若有丢失,须登报声明,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备案后申请补证。
第二十二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撤销、合并时,发证机关应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
(一)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利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行骗的。
(三)因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松懈,给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凡要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凡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收回牌匾、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命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牌匾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命名办法》即行废止。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
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计算出让地价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和容积率修正。本规定所指各路段基本地价设定的临街宽深比为0.5,各路段、区片基本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2.5。当临街宽深比大于或小于0.5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当容积率大于或小于2.5时
,应作容积率修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地价=基本地价+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容积率修正地价
其中:
(一)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基本地价×(宽深比-0.5)×10%
(二)容积率修正地价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容积率小于2.5时
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15%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1,容积率低于1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0.5,容积率低于0.5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2.当容积率在2.5—5.0时
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上限容积率为5.0,容积率超过5.0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四、旅游用地按不同路段和区片基本地价确定,不作临街宽深比和容积率修正。
五、居住用地、旅游用地临海河岸线的,根据所临海河岸线的长度,按每米2000元加价。
六、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征地三项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开发基金和征地管理费外,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和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工业项目用地,按2元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非营业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八、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用地在按本规定计算的旅游用地协议出让价格基础上优惠10%~20%。
九、列入城市住宅发展计划的,按政府规定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限价销售的住房和安居工程用地,在本规定计算的各路段、区片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25%。
十、各类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需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在按本规定计算标准基础上加收20%;需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价格在按本规定计算标准基础上加收10%(国家、省、市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通
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军事用地除外)。
十一、按本规定地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临路的土地使用者须代征所临的道路用地,并支付征地三项补偿费和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开发基金和征地管理费。
十二、按本规定受让的工业用地和旅游用地,以及享受政府优惠地价的土地,从受让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补足政府所优惠的地价款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三、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府〔199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用地分类表
----------------------------
|类 别| 含 义 |
|----|---------------------|
|商业服务|各类商业、贸易、饮食、服务、金融、保 |
| 业用地|险、宾馆、写字楼、别墅和其他经营性 |
| |用地 |
|----|---------------------|
|居住用地|除别墅外的各类居住用地 |
|----|---------------------|
| 行政办|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 |
| 公用地|育、科研及公益设施用地 |
|----|---------------------|
| |主要指各类旅游景点、游乐设施建设 |
|旅游用地| |
| |用地 |
|----|---------------------|
| |各类厂房、仓储、交通(含港口码头)、 |
|工业用地| |
| |电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用地 |
----------------------------

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
------------------------------------------------------------
| | | |价格(每平方米元)“()”表示每0.066公顷万元|
|土地| | |-------------------------|
|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商业服务业 | | |
|级别| | | | 居住居地 | 旅游用地 |
| | | | 用地 | | |
|--|---------------|-------------|-------|------|----------|
| |海秀路东路(三角池至南大 | | | | |
| |桥)、海府路北段(三角池至 | | | | |
|一 |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 | | | | |
|级 |西路、龙昆北路、国贸大道、 | | 1200 | 900 | 375 |
| |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医院 | | (80) | (60) | (25) |
| |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 | | | | |
| |(长堤路至龙昆北路)。 | | | | |
|--|---------------|-------------|-------|------|----------|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 | | | | |
| |路、南宝路、南航东路、和 | | | | |
| |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 | | | | |
| |路、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 | | | | |
| |段(白龙路至和平路)、新 | | | | |
| |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 | | | | |
| |胜沙路、解放东路、长堤 | | | | |
|二 |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 | | 1050 | 825 | 330 |
|级 |路至疏港大道)、义龙路、 | | (75) | (55) | (22) |
| |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 | | | | |
| |海秀路)、华海路、玉沙路、 | | | | |
| |金龙路、后海路、明珠路、 | | | | |
| |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 | | | | |
| |海秀路)、新港路、海府路 | | | | |
| |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 | | | | |
| |至农垦路)。 | | | | |
|--|---------------|-------------|-------|------|----------|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和平 | | | | |
| |桥至大堤)、海甸二、三、四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东 | | | |
| |路、海府横路、金贸路、文 |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 |
| |华路、白龙路、疏港大道北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 | | | |
|三 |段(滨海大道至海秀路)、 |和海秀大道K北至海 | 900 | 750 | 300 |
|级 |龙昆南路南段(南航路至 |边)、泰华西北片(东起华 | (60) | (50) | (20) |
| |凤翔路)、工业大道东段 |侨宾馆路,西至龙昆北路, | | | |
| |(龙昆南路至南航路)、滨 |南起滨海大道,北至海 | | | |
| |海大道西段(疏港大道至 |边)。 | | | |
| |港口路)。 | | | | |
------------------------------------------------------------

------------------------------------------------------------
| | | |价格(每平方米元)“()”表示每0.066公顷万元|
|土地| | |-------------------------|
|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商业服务业 | | |
|级别| | | | 居住居地 | 旅游用地 |
| | | | 用地 | | |
|--|---------------|-------------|-------|------|----------|
|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北 | | | |
| |海甸五路、福海大道、工业 |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板 | | | |
| |大道中段(南航路至海榆 |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 | | | |
| |中线)、疏港大道南段(海 |方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 | | | |
|四 |秀路至南航路)、海秀路西 |基,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 | 750 | 600 | 225 |
|级 |段(农垦路至高架桥)、金 |秀大道,北至滨海大道)、 | (50) | (40) | (15) |
| |盘路、南航西路东段(龙昆 |海甸岛南片(南起海甸河, | | | |
| |南路至海德路)。 |北至海甸五路、福海大道, | | | |
| | |东起横沟河,西至海南大 | | | |
| | |学西界)。 | | | |
|--|---------------|-------------|-------|------|----------|
|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路,西 | | | |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 |至农垦路,南起金宇路,北 | | | |
| |先烈路、金垦路、秀英街、 |至海秀路)、秀英村片(东 | | | |
| |港口路、双拥路、城西路、 |起龙华路,西至疏港大道, | 600 | 525 | 180 |
|五 |南航西路西段(海德路至 |南起海秀路,北至金融贸 | (40) | (35) | (12) |
|级 |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 |易区)、港口片(南起海秀 | | | |
| |(高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 |路,北至海边,东起疏港大 | | | |
| |市场)。 |道,西至双拥路)。 | | | |
|--|---------------|-------------|-------|------|----------|

|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路,西 | | | |
| | |至疏港大道,南起货运大 | | | |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 |道,北至金宇路、海秀路)、| | | |
|六 |纬三路)、长秀1号路、文 |秀英片(东起疏港大道,西 | 525 | 450 | 150 |
|级 |明东路东段、青年路、通江 |至秀英街,南起工业大道, | (35) | (30) | (10) |
| |大道、滨江大道。 |北至海秀大道)、海甸岛北 | | | |
| | |片(海甸五路、福海大道以 | | | |
| | |北,海南大学西界以西)。 | | | |
|--|---------------|-------------|-------|------|----------|

|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 | | | |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路至 |江,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 | | | |
| |西环路)、工业大道西段 |市界,北至海甸河)、秀英 | | | |
| |(海榆中线以西)、海榆中 |西北片(东起双拥路,西至 | | | |
|七 |线南段(工业大道至琼山 |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 | | | |
|级 |市界)、长流1号路、海榆 |至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 | 450 | 375 | 120 |
| |西线西段(旧机动车交易 |片(东起秀英街,西至旧机 | (30) | (25) | (8) |
| |市场至澄迈县界)、长流组 |动车交易市场,南起工业 | | | |
| |团西环路(庆龄大道至海 |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 | | | |
| |榆中线)。 |英南片(南起货运大道,北 | | | |
| | |至工业大道,东起疏港大 | | | |
| | |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八 | | 300 | 225 | 90 |
| | 其他地区 | | | |
|级 | | (20) | (15) | (6) |
------------------------------------------------------------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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