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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犯新罪”应重点审查人身危险性/徐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58:12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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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了适用逮捕条件的五种情况,其中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这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对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把握人身危险性。审查人身危险性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个性特征、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等自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结论。

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表现把握人身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惯犯、累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的或者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串供毁证、隐匿罪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首犯、主犯,“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也较小。

三是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把握其人身危险性。事前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不同于临时起意的犯罪;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既遂;从犯、偶犯不同于惯犯和累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同,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有大小之分,对于临时起意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一般可认定为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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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条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条件

杨亚新


  举证期限,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法官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要求和限制。行政诉讼中,规范举证期限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规范的当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
  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明确,未经申请和批准,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应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
  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但《行政证据规定》第七条明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经申请和批准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不予接纳。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可以分离,原告和第三人主要承担行为责任《行政证据规定》,被告则既要承担行为责任也要承担结果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15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电子化的交易结算及相关技术系统已经覆盖了开户、网上交易、风险监控、银期转账和结算等期货业务的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系统已经成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石,是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和谐发展和开拓创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期货公司还存在着技术人员欠缺、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信息技术系统无法满足信息安全保障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期货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行业技术运行风险,密切配合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指导辖区期货公司提高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运维保障水平;督促辖区机构认真排查系统风险,落实整改措施;稳妥处置辖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辖区信息安全监管动态的通报机制,确保期货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二、取得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一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二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三类要求。

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政策实施后,对新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技术类别要求将作为是否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的一项条件;此外,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试点业务时,须符合相关信息技术分类要求。

四、证监会期货部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组织对全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期货公司,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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