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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3:53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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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省级电化教育馆暂行规程

1988年6月20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省级电化教育馆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化教育馆(下简称“电教馆”)是隶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电教馆的任务:
一、收集、编制、储存、整理有关基础教育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为教学服务。
二、培训电化教育工作人员。
三、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过程研究电教教材和教法,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四、有条件的电教馆应开展电化教育设备技术服务,开展咨询活动,普及电化教育知识。
第三条 电教馆的组织:
一、电教馆人员由熟悉教学和电教业务的编导、技术、资料、教研和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实行馆长负责制。
三、电教馆负责人必须具有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电教馆的领导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电教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待遇。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优秀的电教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评选先进工作者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或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条 计划单列市电化教育馆的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程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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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80元和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45和733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545元和773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5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705572874932177.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70557287862059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5日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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