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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3:13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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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务部


自从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发布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有困难的,一般地都得到了福利补助,从而解决或减轻了工作人员的经济困难和思想负担,鼓舞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
执行现行规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在福利补助工作中政治挂帅不够,因而造成了有些工作人员和家属产生了单纯依赖国家补助的错误思想;有的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审批手续不严,以致造成了应补助的没补助,不应补助的补助了,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多占福利费的现象尤为突
出;有的对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非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也给予了补助;有的用于文娱体育、医药卫生、防暑降温和超编人员工资等方面。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合理地使用福利费,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福利补助,必须坚持政治挂帅,把政治教育和物质帮助结合起来。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经常进行阶级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使他们树立勤俭持家的思想,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生活上的困难,应该尽量由自己设法解决,反对单纯依赖国家补助的思想;教育
有条件返回农村和参加劳动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返回农村和参加劳动生产,并教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实行计划生育,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安排和改善自己的生活,以便集中精力搞好工作和生产。
二、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厅)往下分配福利费的时候,可以按人数来分配,并适当照顾基层单位。同时,为了便于及时解决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设有区的县,也可以将福利费下放给区掌管使用。
三、福利费补助的对象,应该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
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应该大力扶持互助储金会,如果互助储金会的基金不足,可以借给一部分福利费,互助储金会基金能够周转时,即应收回。
五、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应该首先由本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而在以后能够自己解决的临时发生的困难,一般地应该通过向互助储金会借款或其他互助互济办法解决。确系依靠本人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但是,对于那些因追求享受或铺张浪费而造成的生活困
难,以及那些有参加劳动生产的能力和条件而不愿参加劳动生产的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时,不得给予补助。
六、对工作人员进行福利补助,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各机关、单位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都必须经过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然后由机关、单位的领导或人事部门审定。对于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福利费补助,应该严格掌握,并经过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同时
,各机关、单位和福利委员会,还应该定期公布帐目、享受补助的名单和款数,以便在群众监督之下,做好福利补助工作。



196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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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2号
2003-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通过前一时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国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收缴了一大批废弃、过期及伪劣的危险化学品,为防止这些危险化学品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组织妥善处置已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对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二、为了安全处置已收缴危险化学品中的氰化物,现将具备安全处置氰化物能力的专业处置企业名单提供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将已收缴的废弃氰化物送至具备处置氰化物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三、对于收缴的其他类废弃化学品,应送往已得到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尽快开展废弃化学品安全处置单位认定工作。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

请将对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情况于2003年3月10日前报告我局。

附件:

废弃氰化物专业处置企业名单

1. 安徽曙光化工集团

2. 天津华升有限公司

3. 河北诚信化工有限公司

4. 山东齐鲁石化有限公司腈纶厂

5. 山东招远金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 吉林长春化工五厂

7. 四川天然气化工研究院永川研究所

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19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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