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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44:09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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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

财政部


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保证国家财政任务的完成,现将国营企业的利润交库办法修订如下:
一、国营企业的利润,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当按照规定上交财政。中央企业的利润,上交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利润,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地方各级金库。企业的其他单位都不得挪用和侵占应当上交的利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除国家规定允许留用的外,都必须纳入预算,不得列作预算外收入。
企业发生的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给予弥补。
二、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由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监督交库(建筑安装企业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监交)。监交单位有权检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应当向监交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单位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利润(亏损)指标或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出季度分月的上交利润(弥补亏损)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送当地监交单位,作为监督交款(弥补亏损)的依据。
四、企业利润按照下列办法交库:
工业、交通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季度分月计划上交。如果年初利润计划没有确定,可以参照上月的实际数上交。每月交库的次数,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利润数额的大小加以规定。月份会计报表编出后,按照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的利润,按计划分季上交。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的利润,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按照实际数一次上交。如果不能按期编出会计报表的,可以先参照上月实际数与本月情况估交,然后再根据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为了简化手续,企业每月多交的利润,也可以抵作下月的应交利润,不再办理退库。
五、企业无故拖欠上交利润的,监交单位有权通知银行从企业存款中扣交。
六、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工业、交通企业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季度分月计划分次或一次弥补。实际亏损数少于计划亏损指标的,多拨的部分,可以抵作下月应当弥补的亏损。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计划分季弥补。
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的计划亏损,在批准的季度亏损指标以内的,根据实际发生的亏损数,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给予弥补。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亏损企业的实际亏损数超过年度亏损指标,以及盈利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的,必须将亏损情况和原因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扭转亏损的措施,经企业职工讨论和监交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给予弥补。地方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分别报省、
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文教、劳改等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照工业、商业、农牧企业的办法办理。
八、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上交利润,一般应当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有些企业如军工、外贸、铁道和建筑安装企业等,可到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
九、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的差错而多交、错交的利润;
2.按照计划预交的利润多于实际利润的部分;
3.经批准应当弥补的亏损;
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退库的款项。
企业需要办理退库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监交单位审查后,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从中央金库或地方各级金库办理退库。退库的具体手续,按照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上交的利润,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任意退库,确实需要退库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十、企业应当上交财政的其他款项,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金库和地方各级金库。



197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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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的课程设置及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深化“两课”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两课”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两课”,是对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3年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高等学校的“两课”教学在内容和方法上进行了改革,积累了新的经验
,取得了较好效果。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决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这一主要任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
果。
“两课”课程设置必须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全面地反映中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着力于提高教学效果。要总结和继承建国以来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的经验和近来年教学改革的成果,从高校当前的教学实际出发,
体现工作连续性和开拓性的统一;注意各部分课程的衔接,注意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的课程设置
(一)专科的课程设置
二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6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64学时)。
三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0学时);
2、“毛泽东思想概论”(40学时);
3、“邓小平理论概论”(60学时)。
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40学时);
2、“法律基础”(28学时)。
(二)本科的课程设置
本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理工类40学时;文科类36学时);
3、“毛泽东思想概论”(理工类36学时;文科类54学时);
4、“邓小平理论概论”(70学时);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类开设,36学时)。
本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51学时);
2、“法律基础”(34学时)。
“职业道德”课,除师范、医学等一些特殊专业要作为专业基础课纳入教学计划外,其它专业可作为选修课或作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的一部分安排教学。
有关院校政治理论专业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在覆盖“两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校此类专业的课程设置。教育部将推荐若干指导性课程方案,供参照执行。
(三)研究生的课程设置
硕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6学时);
2、“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类开设,54学时);
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类开设,72学时)。
博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理工类开设,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文科类开设,54学时)。
各层次各科类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形势与政策”课要列入教学计划,平均每周1学时,一般按专题进行;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纳入学籍管理。
以上所列课程为高等学校各层次教学的公共必修课,必须充分保证各门课程的学时。
教育部将制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作为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主要规范。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学高考,均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确定课程考核考试标准。
三、本专科“两课”课程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主要是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学习毛泽东和邓小平哲学思想,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部分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和基本矛盾,懂得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规律,了解资本主义在当代的新变化、新特点及其国际经济关系,认
清当代世界发展的历史趋势,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3、“毛泽东思想概论”主要是进行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伟大成果,掌握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懂得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和革命运动的规律,认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
4、“邓小平理论概论”主要是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重点搞清楚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认识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关于当代世界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的科学判断,认清霸权主义和
强权政治的实质,掌握我国的外交政策,正确理解并拥护党和国家的国际战略。
6、“思想道德修养”主要是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及优秀的中国传统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
7、“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8、“形势与政策”主要是帮助学生全面正确地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新课程方案的时间安排
上述课程设置方案中的“邓小平理论概论”课,中宣部、教育部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在1998年秋季普遍开设。其它几门课程凡条件具备的高等学校均要在199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所有高等学校原则上均要在199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
五、认真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这次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决好把邓小平理论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教育武装大学生思想的重大任务,是切实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指导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本“意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教育部“关于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要抓好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教育部将组织编写各门课程的示范性教材,向全国推荐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门课程可以编写一本推荐教材;教材的编写计划与大纲要报教育部“两课”教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除经教育部批准进行教材编写改革的试点学校外,各高等学
校都不再自编“两课”教材,所需教材从教育部或本省推荐教材中选用。要充分发挥“两课”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抓好师资培训工作。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2000年底以前,要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两课”教师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特别要注意对
青年教师的培养。
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两课”的领导,要由党政主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校的这项工作,大力推动“两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采用读书、讲课、研讨和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要组织教师研究、
掌握“两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开展好业务培训和集体备课的工作。要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强课程建设,努力提高“两课”教学的质量。



1998年6月1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消除白蚁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信守合同,为受益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白蚁防治,应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依法对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组织白蚁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检测和鉴定白蚁防治药物质量;
(五)依法对白蚁防治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地基、木质构件和其他容易发生蚁害的工程项目,都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否则不得施工。
第六条 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和工程预算。
第七条 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防治所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对自己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并对在15年保治期内出现的蚁害免费灭治。
第八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蚁害,可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灭治,以防蚁害扩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白蚁防治经营: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资质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并每两年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一次资质等级证书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应当与受益人签订合同,订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高效低毒药物,防止发生白蚁防治引起的药物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申请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和灭治,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白蚁防治费。
第十五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而从事白蚁防治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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