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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8:28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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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1979年12月8日发布)


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在敬爱的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的亲切关怀下,我区维、哈文字改革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级各类学校普遍采用新文字教学;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都不同程序地掌握或开始使用新文字;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报刊、图书出版也都逐步采用了新
文字;有关印刷、打字的技术设备、人员已基本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十多年来维、哈新文字的推行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维、哈新文字尚未普及的情况下,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于1976年便宣布停止使用老文字,报纸、书刊和各类文件全部使用新文字,给相当一部分尚未掌握新文字的干部和群众的
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很大困难,很不利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践证明,全部使用新文字,需要有一个过渡文字印刷一部分报纸、书刊和文件,有利于尚未掌握新文字的干部、群众的学习和工作。因此,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的指示》中的有关精神
,现就维、哈老文字使用范围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新疆日报从1980年元月一日开始,有限额地出版维、哈老文字报纸,即维文老文字报每周出版六期,每期对开四版;哈文老文字报每周出版三期,每期对开四版。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参考消息》也及早用维、哈老文字出版。
二、出版部门要从明年第一季度开始,有计划地按照图书内容和读者对象,采用维、哈老文字印刷部分书刊发行。
三、自治区各级领导机关在自治区内行文,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使用新、老两种文字。
在使用维、哈老文字后,各级领导应继续重视新文字的推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举办干部脱产新文字学习班,尚未学会新文字的干部都要努力学会使用新文字,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同时,也要继续在群众中开展新文字的扫盲活动。自治区各级报刊、广播
、电视应经常进行维、哈新文字推行工作的宣传报道。



197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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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18日 嘉政办发[20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各口岸单位的工作,确保口岸规范、高效、安全、畅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口岸工作,在业务上受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地方性实施办法。
  (二)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口岸开放规划,组织申报有关开放事宜。
  (三)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指导开展口岸建设。
  (四)协调处理口岸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口岸单位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情况。
  (六)负责指导口岸各单位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建活动。
  (七)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进出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查验监管。
  第四条 口岸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口岸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
  第五条 口岸单位应当遵纪守法,密切配合,自觉接受市口岸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口岸建设

  第六条 本市口岸的开放规划,由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查验机构工作需要编制,并报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开放范围内拟对外开放的新扩建码头、集装箱中转站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前,以及项目初步设计时,项目业主应当征求市口岸办及查验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码头需要开放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将码头有关资料及有关申请开放材料报嘉兴港务管理部门,并经市口岸办审核协调后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开放所需的现场检查检验设施等,应由码头经营单位负责与码头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非开放码头确需临时接靠国际航行船舶的,由码头经营单位向嘉兴港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报市口岸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口岸需扩大开放范围的,由嘉兴港务管理部门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口岸基本条件、近 3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相应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口岸办根据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等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以及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方案后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关闭本市口岸,由原批准开放的机关决定。

  第三章 船舶进出

  第十二条 船舶进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海事局审批。经海事局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上盖章同意后,方可安排靠泊。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行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靠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查验机构。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将办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出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查验机构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经查验机构签注意见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其他证件、资料等,到海事局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口岸时,查验机构应在现场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办理进口岸手续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出口岸手续控制在20分钟内。
  第十五条 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进出嘉兴港口岸或在港内航行、移泊时必须得到查验机构的许可,并由引航主管部门指派引航员进行引航。中国籍船舶抵离嘉兴港口岸时,可按需要由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引航申请,引航主管部门应指派引航员进行引航。

  第四章 口岸检查检验

  第十六条 各查验机构对嘉兴港口岸入出境船舶的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出入境监管、检验和检疫,并在依法把关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进出。
  第十七条 入境船舶抵达嘉兴港口岸,未得到各查验机构准许的,均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船舶抵达嘉兴港口岸前,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外),但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查检验机关应当一次开舱(箱),分别取样化验并出具证书。海关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可以要求复验复查。
  第十九条 取消联检,实行单证检查。查验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登轮检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戴和佩带国家规定的制服、臂章及胸章等。佩带不全、衣冠不整的不得执行公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船上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查验机构除收取按国家规定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船方和货主等收取或摊派其他费用。收费时必须向被收费单位提供法定票据,并公示收费依据。

  第五章 集疏运与仓储

  第二十三条 确保重点物资和外贸物资的集疏运工作。港务管理、作业部门及查验机构应为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入库(场),实行一货一票,桩脚牌必须标识清楚,严禁与其他货物相混淆,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装卸作业,在先计划内、确保重点的原则下,按船舶到港顺序安排作业,对外贸货轮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在港装卸货物的外贸货轮,应避免或减少其移泊次数,确须移泊的,应在征得船方及查验机构的许可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口岸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口岸服务行业的综合管理,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规范经营。
  经批准从事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单证,加速船舶周转和货物集疏运。
  经批准从事外轮理货的企业,应当保证理货工作质量,做好理货签证和记录,并如实出具单证。
  第二十八条 外轮供应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符合该行业有关要求和规定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供船前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供船。供应的商品应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未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及流动摊贩,严禁进入栈桥或码头前沿从事外轮供应服务工作,边检及港口公安保卫部门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海员俱乐部负责外轮海员的接待工作。在接待工作中,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把友好、服务、宣传结合起来,并切实做到收费合理。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海事局负责对船舶装卸危险品的监管和防止水域污染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航标所有人、维护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航道及锚地上的航标等助航导航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凡船舶触碰航标或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时应立即向海事机关报告,触碰航标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应依法予以赔偿。当地渔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海事局和港务管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海事局对航道通航秩序和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海事局、渔政、边检等部门,可协助有关单位对碍航物进行清障。
  第三十三条 涉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的民事纠纷调解,当事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海事法院进行调解,也可向海事局申请调解。事故调查处理、民事纠纷调解期间,涉及外轮的,边检部门应配合对外轮进行监管。

  第八章 协调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口岸单位在工作中认识不一致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口岸办或由市口岸办请示市政府或省口岸办后作出决定。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市口岸办应及时协调处理。各口岸单位对市口岸办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应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市口岸办的协调决定,影响口岸形象和正常运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市口岸办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口岸单位处理同外轮的业务纠纷,应通过业务途径协商解决。必须采取行政措施或法律手段的,应严格按照涉外问题处理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对外轮内部的纠纷(主要是指外轮上的劳资纠纷或海员之间的纠纷),口岸有关单位要密切注意事态发展,防止扩大,以免影响口岸运输。船舶代理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如果海员要求帮助解决纠纷,国际海员俱乐部可以海员工会的身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但不应轻率表态,不代表一方向另一方交涉,尽可能使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阻挠、干扰口岸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口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海员入出境通道管理,按口岸海员入出境通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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