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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0:42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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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图纸的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在投标时列为非竞标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说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设工程停工后复工的,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准复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合格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五)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险品责任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立醒目标志。
  (六)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七)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和机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性能完好,并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登记制度,定期自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报送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拆除安全管理协议。
  拆除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作业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二)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
  (五)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
  (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拆除作业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
  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时,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
  (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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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自去年12月中旬开始,中央宣传部和国内贸易部组织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响应,全国各地各大中商店积极参与,形成了“打假”的好势头。这项活动刚刚开始,就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职业文明等方面显示
出积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赞誉。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开展,也在全国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加强自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塑造良好形象”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领
导工作,并从即日起,在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勤劳致富,讲究职业道德,注重社会效益,为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必须看到,由于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中有些人素质不
高,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败坏了自身的信誉,影响了正常的生产与流通秩序,也影响了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形象。通过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不但可以使广大消费者买到放心商品,还可以使经营者提高经济
效益,达到保证正常的生产与流通秩序,提高全民道德水准的目的。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把此项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扩大宣传,抓好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现有舆论阵地,扩大宣传面,不留死
角,在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中形成讲道德,讲信誉,以真诚赢得信誉,以信誉保证效益的局面。要教育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和经营中做到“不掺假、不造
假、不售假”,守法经营。要把这项活动与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教育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遵守纪守法,诚实守信,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努力形成“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的良好道德风尚,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为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
转做出积极努力。
三、严格管理,务求实效。在“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下大力气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欺诈、假冒伪劣、哄抬物
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四、讲究方法,抓细抓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在“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把工作抓细抓实。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注重抓好监督检查。可建立
曝光台、举报箱和投诉电话。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教育经营者提高经营水平,使经营上档次、上规模、上效益。三是查处制假售假行为与宣扬先进典型相结合。对好的做法、先进事迹,要大力宣扬,弘扬正气,鼓舞
斗志,树立好的典范。四是群众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定期召开消费者座谈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要引导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假货,抵制假货,检举揭发制假、售假行为,从而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准。
春节临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广大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商品,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
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





1996年2月12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理用能审查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新增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合理用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以及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二)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或其他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三)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其他热力指标;
(四)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五)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项节能工程;
(八)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制冷、空调、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九)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一)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二)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第六条 能源消费多的工程项目,其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应当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
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四)单列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六)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第七条 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设计,应当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用能部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市经济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有权责令有关建设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用能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合理用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合理用能的评估机构。
用能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参与用能评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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