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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9:53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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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带来的生活压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对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市属和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的界定

第三条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一)市属高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市、区、县(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寄宿学生;

(四)市、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五)市、区、县(市)所属公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六)其他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市属高校学生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没有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市和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和公示,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上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确定补贴标准: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达到11%-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超过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第五条 补贴时间根据我市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时间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担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市)人均可用财力和“省管县”相关财政政策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高新区、长沙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三)市财政分别承担开福区和望城区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20%,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市财政分别承担岳麓区、浏阳市和宁乡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30%,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申请、评审,分学期发放。

第八条 区、县(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和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名单、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九条 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和公办幼儿园入园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价格临时补贴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价格临时补贴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拟发放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要足额配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评审和发放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对于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活必需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应。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食堂的监管,重点监管食堂食品定价、卫生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统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指标的测算,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物价指数变化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多管齐下的原则,切实履行对食堂食品价格的调控责任,保证学生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通过调低食堂上缴费用等方式,降低食堂经营成本。鼓励学校建立蔬菜、大米等食品生产和供应基地,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物资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食品原料价格。

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班团

职务


父亲

单位

(职业)

家庭地址


母亲

单位

(职业)

邮编

联系

电话












困难
































年 月 日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学 校
班 级
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价格补贴

时间

(月)
价格补贴

金额

(元)
班主任或

辅导老师签名
学生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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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制日报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 制 日 报 社
安监总厅字(2005)11号


关于联合举办“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这一重大课题,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日报社决定联合举办“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并进行论坛征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等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剖析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化对安全生产重大现实问题的认识,总结经验,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负责人及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发展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提供参考,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论坛形式
论坛将通过领导报告、专家讲座、现场对话、经验交流等形式,就各地在安全生产监管及其法制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剖析、诊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三、主要议题
1.安全生产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2.安全生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办法、途径;
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及法律体系的构建;
5.如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生产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6. 坚持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9.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思考;
10.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的法律保障等。
四、邀请参会人员
1.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3.交通运输及大型商贸企业等有关人员。
请各地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大型商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撰写论文,参与论坛研讨和交流。
五、具体安排
(1)论坛时间:2005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
(2)论坛地点:北京。
(3)会期:2天。其间将设煤矿及矿山企业、交通安全及公安消防和商贸企业等论坛分专场。
六、联系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系人:安元洁
电话:64463024,64463150(带传真)
电子信箱:zfzh@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邮政编码:100713
法制日报社联系人:靳华
电话:010-64735588-3029或3014 81606212(小灵通)
010-64735588-3029或6177(传真)
电子信箱:beijing888@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邮政编码:100102
附件: 征文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制日报社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论坛征文说明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这一重大课题,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日报社定于2005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联合举办“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为配合论坛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法制日报社决定联合征集论文。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考题目
1.安全生产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2.安全生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办法、途径;
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及法律体系的构建;
5.如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生产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6. 坚持和完善“政府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9.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思考;
10.论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的法律保障。
不限于以上题目,还可撰写对安全生产法律方面其他热点问题深入探讨的论文。
二、撰写要求
1.论文内容要围绕论坛主旨“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展开,要有针对性和创新性。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2.每篇论文一般不超过5000字,前附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3.论文格式应符合所附样本的要求。
4.论文截稿日期:请于 月 日前同时以打印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送指定联系人靳华。
三、评审与编辑出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法制日报社联合组成论文审定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论文进行评审。入选论文将编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法制化建设》(暂名)一书,并有选择地在论坛交流。未入选的论文恕不退回。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靳华
电话:010-64735588-3029或3014 81606212(小灵通)
010-64735588-3029或6177(传真)
电子信箱:beijing888@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邮政编码:100102


·论文格式样本·

论文标题 (标题居中,二号黑体)
——副标题 (副标题居中,三号仿宋)
作者姓名 (姓名居中,小三号楷体)
(空1行)

摘要 ×××××
(“摘要”二字用四号黑体左起顶格排,后空1格,接排摘要内容,用四号楷体)
关键词 ×× ××× ×××
(“关键词”三字用四号黑体左起顶格排,后空1格,关键词3-8个,用四号楷体)
(空1行)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一、×××××(一级标题居中,小三号黑体)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二、×××××(一级标题居中,小三号黑体)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一)×××××。 (二级标题左起空两格,四号黑体,题后为句号)
×××××××××××××××(正文另起一段,字体为四号宋体)
(二)×××××。 (二级标题左起空两格,四号黑体,题后为句号)
×××××××××××××××(正文另起一段,字体为四号宋体)
1.×××××。(三级标题左起空两格排,四号楷体,题后为句号,紧跟正文)
2.×××××。(三级标题左起空两格排,四号楷体,题后为句号,紧跟正文)


参考文献 (标题居中,四号黑体)
××××× (参考文献字体用小四号宋体)
(空1行)
(作者简介和通联地址 小四号宋体)

说明:
1.论文文本用A4标准复印纸打印,A4版式的上、下、左、右页边距设置为2厘米。
2.学术专用术语和自创专用名词需加说明,计量单位用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名称。年代、百分比、统计类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3.参考文献必须为公开出版物,或注明资料来源。参考文献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文献应在文章中的引用处右上角加注序号。
4.作者简介和通联地址内容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主要成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标字〔2009〕18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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