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16:53 浏览: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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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省工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
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质人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导致出质股权权能缺失,侵害质权人利益的,由出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股权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生效法律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数额。准予变更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变更后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准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注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撤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应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上述登记通知书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利用纸质或者登记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及计算机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因登记机关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有关文书和登记簿表式范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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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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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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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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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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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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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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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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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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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
┃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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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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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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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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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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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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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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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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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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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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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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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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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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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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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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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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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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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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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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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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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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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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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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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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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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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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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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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
┃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
┃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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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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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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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
┃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
┃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
┃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
┃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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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
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19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