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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9:13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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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在我市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贡献奖)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推动重点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实现重点跨越,支撑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无人符合人选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二章 推荐与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贡献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推荐市科技贡献奖,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和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奖励办统一格式的《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评。
只进行相关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没有直接参与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完成单位领导,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可顺延推荐项目主要参与人参加评审。
第八条 市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红松等珍贵树种繁育和栽培、林蛙人工繁育和饲养、食用菌栽培和精深加工、生物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对我市生态建设和生态主导型经济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其主体项目必须是10年内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具有重大创新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推荐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除主体项目外,被推荐人还须最少有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的,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成果(特殊情况除外)。
(三)作为报奖条件的主体项目须在一定范围应用3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11人,任期3年。委员由各行业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专家委员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中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技贡献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成果管理科。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对需实地考察和调查的项目,由市奖励办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市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可进行评审。市评委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等额提出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的,不得作为市评委会委员参加当届的评审工作(当届委员出现空缺可以增补)。

第四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后的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市奖励办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异议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
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贡献奖评审经费,列政府预算支出。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对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伊春籍外的科技人员为我市科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获奖应以科研成果优先向我市转让使用为前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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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5〕18号


关于印发《2005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2005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一日

2005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我国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迈进的重要一年,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迎接新挑战、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一年。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对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效,宣传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继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安全教育。要把安全生产摆在与人口、资源、环保等基本国策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拿出更大精力来抓,在全社会形成“以人为本,关注安全,人人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围。

  (二)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宣传落实温家宝总理赴陕西铜川慰问时作出的重要指示,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三)要继续深入宣传学习贯彻《决定》。《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宣传学习贯彻《决定》仍然是今年宣传教育工作的一条主线,要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深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等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这些非常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加大力度,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和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继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为主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强化主体,夯实基础,深化整治,完善体制,持之以恒地抓好“三项建设”,推动“五项创新”和“五个转变”,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总的指导思想,围绕实现今年的中心工作,有的放矢的开展。要大力宣传各地在工作中创造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新成效。

  三、大力普及安全常识,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人的安全素质,要大力宣传安全常识,普及安全生活知识,使社会成为一个进行安全教育的大课堂。要切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尤其要在煤矿企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发挥煤矿工人的主人翁精神,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要特别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与新闻媒体密切联系和协作,尤其是与电视台密切协作,创办安全常识专栏、制作专题,经常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强化全民的安全观念,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各地可参照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的安全常识、《工人日报》开办的安全常识专栏的做法,开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栏目,广泛传播安全常识。

  要精心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贯穿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着眼于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题是“关注安全,平安是福”。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精心筹划,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创建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安全社区等活动。要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传统与创新相结合,使各项活动充满活力,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四、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各地要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深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宣传安全生产的历史、现状以及政府部门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所做的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理解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局面。

  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信息,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还应进行现场事故发布。通过及时的新闻发布,促进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道机制,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引导舆论进行真实、适度地报道,使舆论宣传、舆论监督有利于事故处理和社会稳定。

  要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网站,主动提供内容服务,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使网络真正成为走向世界的新通道。

  五、倡导安全文化,加快安全文化建设步伐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大力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城市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大力推动优秀安全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创建安全社区、“安康杯”竞赛、创建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推出一批安全文化产品。唱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主旋律。

  六、搞好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办好安全生产类报刊

  各安全生产类报刊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深化改革的新进展、新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及时揭露和曝光,对特大事故的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报刊质量,真正赢得读者。

  七、重视对外宣传,增强对外宣传的影响力

  从今年起,我国将进入一个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的时期,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我国的投资环境,关注安全生产状况。要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中国,宣传我国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宣传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状况逐年好转的进程,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八、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健全机构,责任到人,把每一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和外省在本省建设、设计、施工的所有工程的项目。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确定防火设计审核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
第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编写《建筑防火设计专篇》,无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亦按专篇的要求编写文字说明。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生产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向承揽设计的单位提出明确的防火要求,并督促其落实。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中报审核防火设计应连同设计单位的防火审核意见书、防火设计图纸及其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等,一并送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条 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编制消防安全设施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的概算。消防经费不得挪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条件的应采用较先进的设施和器材。选用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消防设备和产品的,要经过国家或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或
认定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或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确需更改的,应报公安机关备查。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要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工程的安装质量。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负责对城镇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 建筑防火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建筑防火监督工作,并指导各地、市的建筑防火监督工作。各地、市、县(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建筑防火监督工作。铁路、林业、航运、国营农场、矿务等系统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建
筑防火监督工作,涉及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防火监督工作,应按行政区划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扩初设计审查;审核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其审核内容一般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报警灭火系统、消防给水、通风空调、防烟排烟、电器防火设计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及时审核。重点工程项目应从送审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一般工程项目应在送审后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建筑规模大、单项多、功能复杂、审核工作量大的项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重点工程是指: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单项规划设计;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
(三)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下铁道、隧道工程;
(四)高层公共建筑和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厂、库房;
(五)各类大中型电站、变电、燃气、油类工程;
(六)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和商场等公共建筑;
(七)中外合资和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
(八)重要科研基地等。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协商解决,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请复审,由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提出最后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符合建筑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的工程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执照。对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通知建设、设计单位,限期修改原设计,直至达到防火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防火设计、施工资格进行审查。专门承揽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报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按照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对工程进行验收,重点工程的报警、灭火、消防给水、电气系统及消防设施,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进行专门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项目,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使用;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的,必须限期整改,同时按《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规定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进的,对设计单位处以工程总设计收费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对设计审核有关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设计单位或人员,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防火设计资格。
(四)由于设计单位的建筑防火审核人员不负责任,违反消防法规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消防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设计、施工文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评为全优工程。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处罚裁决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在三十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审批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礼受贿、刁难拖延,应及时调离,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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