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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1:22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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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省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延安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也是延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担保平台,专门为我市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投资;
  2、列入财政预算的资本金扩充资金;
  3、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
  4、担保费收入;
  5、资本金存款利息收入;
  6、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
  7、吸纳的社会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导向原则。以市政府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对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储备、推荐的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效益优先原则。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风险安全原则。对项目的风险程度较低,安全性高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 限制淘汰原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政府限制发展、淘汰落后的项目或借款人信用低下的项目,不予担保支持。
  第四章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担保的对象
  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在延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九条 担保的条件
  1、在延安市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3、在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必须的经营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合理,一般以不超60%为界定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5、在市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6、申请担保额不超过本申请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中扣除存货、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以及担保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7、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
  8、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企业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且盈利;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上年度的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值;
  9、能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担保的种类
  第十条 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担保。
  第十一条 延安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担保,包括短期银行贷款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其他低风险担保业务,包括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内保全担保、流通业资金结算担保、工程招投标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机械设备购买结算担保等。
  第六章 担保的范围
  第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市内外各银行建立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合理分担风险,明确风险损失承担比例或实行贷款本金比例担保。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合作,市担保公司对开发银行形成的实际贷款损失额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市担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可以比照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协议签订。
  第七章 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
  第十六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一般不超过9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担保收费: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执行。
  第八章 担保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融资担保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相应的报表附注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近两年及最近一个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贷款卡及密码,基本开户行、帐号;
  6、注册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7、企业最新的章程,大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8、法人代表、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申保贷款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10、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11、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书);
  12、信用反担保,须提供法人和自然人名单;
  13、申保时,客户的债权人名单和所借款项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对应的抵押情况;
  14、企业或有事项说明。
  市担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客户是否提供其他资料。
  第九章 担保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借款的平台,市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由延安市金融合作办受理登记。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贷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后,将资料移交市担保公司。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收到资料后,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市担保公司牵头,商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等单位对企业实地考察,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1、市担保公司按照公司制订的《担保项目评审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以下简称: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组织专业评审的同时,将企业申请上报开发银行进行预审,结合预审情况,上报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
  2、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由市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对通过市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银行按程序审定给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出具借款申请。对贷款银行或市审贷委员会审查不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企业,说明理由,退还申报资料,贷款担保申请终止。
  3、贷款银行审定通过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⑴贷款企业委托相关职能机构,对反担保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⑵贷款银行和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市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市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对反担保资产进行登记。
  4、银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按照有关提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必须向市担保公司提供确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市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具体按《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反担保:延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授信的AA以上信用度的企业可以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反担保: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七条 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代位清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贷款银行已配合市担保公司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市担保公司申请代位清偿。经市担保公司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代偿支付。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到期后,借款的中小企业发生支付困难,由市担保公司直接向城投公司支付该借款项目应归还的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担保贷款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市担保公司继续进行追讨,收回的资金弥补担保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公司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限额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章 担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 委托保证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借款合同》 的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的,市担保公司有权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但需事先向贷款银行提出,并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五条 激励机制:对于市担保公司担保的所有借款项目,市担保公司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以计算分值登记。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市担保公司可以放宽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限制,或允许企业以自身和第三方信用进行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制约机制: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拖欠支付贷款利息,不配合贷款银行和市担保公司对贷款管理的企业,市担保公司有权终止该企业的后续贷款担保申请。市担保公司有权通过延安市人民银行系统网站发布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有权在市内媒体上发布贷款催收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如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在贷款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需要补充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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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注〕

国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气象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天气、气候业务和科研体系,提高了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和服务水平,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气象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尚未形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亟待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000万公顷,受台风、暴雨(雪)、干旱、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水资源短缺、大面积干旱、海平面上升、冰川退缩、土地荒漠化、粮食产量波动、流行病传播等,对粮食、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估、影响和对策研究,为国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对策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撑,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我国资源压力、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气候资源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资源。我国横跨5个气候带,气候资源丰富多样,风能、太阳能、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巨大的经济、环保和生态价值。开展气候资源变化分析,评估气候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气候资源,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观测基础,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提升气象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五)奋斗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和科技支撑保障系统,使气象整体实力达到20世纪末世界先进水平;到2020年,建成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使气象整体实力接近同期世界先进水平,若干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三、加强气象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六)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是国家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气象和地球相关学科业务与科研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加强气候观测系统、气象卫星系统和天气雷达、雷电监测网、农村和重点林区及海域气象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稳定可靠运行,不断提高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和水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重点加强中小尺度区域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七)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信息系统是国家基础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国家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把北京高性能计算机应用中心建设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中心,建设全国统一的气象通信和信息存储、分发系统,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实现观测数据共享。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八)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以提高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不断完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努力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加快预报预测精细化进程,加强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建设,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加大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为提高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九)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避害与趋利并举,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构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要重点强化气象灾害预报功能,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调查和影响评估的能力建设,增强对农林业病虫害、地质灾害、沙尘暴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有毒有害气体及核泄漏扩散、区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健全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进一步强化气象公共服务职能,加快现代化进程。通过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求,特别是要加强海洋以及农村、社区、企业的气象服务。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的播发工作,以气象警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四、发挥气象综合保障作用
  (十一)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研究。要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国防和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认真组织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坚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气候变化规律,特别是气候变暖机理的研究,为我国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强化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粮食产量、品质和种植结构与天气、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要依靠科学,加强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及应对工作。充分利用有利的气候条件,指导农业生产,科学调整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服务,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建立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业务,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气象保障。
  (十三)做好交通和空间气象保障。发展公路、铁路、海洋、内河航运等专业气象监测网和灾害预警系统,为运输、渔业、旅行等安全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加强航空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北京航空气象中心建设,提高机场终端区探测和监控预报的能力,加强航空器探测资料的收集和使用,提升航空气象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加快空间天气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发展空间天气预警预报业务,提高空间天气灾害监测和空间环境变化预警能力。
  (十四)加强城市和公共卫生气象监测。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密气象观测站点,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建立气象与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疾病发生规律、病理影响机理的综合研究,建立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业务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十五)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要认真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工作,对重点地区进行区域高分辨率普查,形成完整的气候资源数据库。在全国气候资源普查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气候资源区划。要根据各地特点,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监测,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气象评估,为制订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十六)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要按照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建设性能优良的设备设施的要求,编制“十一五”全国和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大作业力度。建立应对扑灭大规模森林草原火灾、严重空气污染、城市高温天气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健全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十七)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要负责组建太阳辐射、风力强度监测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多层次普查和可利用资源的评估,为制订和修订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大型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勘察、选址提供技术支持,为风电场、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运行、调度提供实时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十八)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推进气象工作的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
  (十九)健全气象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等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配套规章。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保护好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普及气象知识。建立健全以综合探测、气象仪器设备和气象服务技术为重点的气象标准体系,加强气象业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十)加强统筹规划与管理。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布局规划,推进气象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信息的有效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总体效益。要进一步改进行业管理,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将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布局,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二十一)加快气象科技创新。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不断深化气象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气象开放实验室、科研机构基础设施、野外科学试验基地、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科技设施建设。加强气象观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大气成分分析、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在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中重视气象领域的科学研究,给予气象科研稳定的投入支持。在国家重大气象工程建设中,设立气象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气象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坚持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重大气象工程、气象科学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建设运行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保证气象卫星研制、开发和运行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十三)加强气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气候系统及其相关领域国际组织的有关业务计划,发起和参与全球性、区域性气象科学、资源环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广泛开展多边、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各项国际活动,全力维护国家权益。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气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十四)抓好气象人才队伍建设。转换用人机制,积极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气象人才培养规划,加大气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力度,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气象人才梯队。加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气象科技教育,提高气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工作,将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并进一步细化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统筹安排,加强协作,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 重新犯罪现象
1、 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 13.20
2000年底 13.64
2001年底 14.23
2002年5月 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 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 61.50 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 29.50 59.80
想过但不怕 9.00 1.6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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