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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30:56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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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海关总署发布了2005年第29号公告,依法对有关措施进行了调整。2008年4月,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规定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现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4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2005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自2009年4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脂,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0).tif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0).tiff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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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1965年5月10日,商业部、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避免国家资财损失,根据安全利用的原则,对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暂作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蛋品经营单位执行,由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次鲜鸡蛋的处理
第三条 鲜鸡蛋在投放市场批发、销售以前,必须严格检查,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凡裂纹蛋、格窝蛋、小口流青蛋、血圈蛋、血筋蛋、壳外霉蛋应标明品质限期销售。限期的长短可根据季节气候,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具体规定。超过限期或在限期内有变质的,应根据品质变化情况,按第五条或第六条处理。
第五条 凡血环蛋,严重流青蛋、红粘壳蛋、散黄蛋、虫蛋、轻度霉蛋,和轻度黑粘壳蛋不能鲜售,应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三至五分钟处理后方可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或集体伙食单位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以上温度和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 凡泻黄蛋、黑腐蛋、重度霉蛋,重度黑粘壳蛋以及鲜蛋在运输途中破碎外溢部分均不得供作食用,应予废弃或作非食品工业用。孵化蛋一般也应按本条处理,如有食用习惯的地区,须经地方卫生部门同意后,规定具体条件方可食用。

第三章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
第七条 凡发现沙门氏菌属或志贺氏菌属的冰蛋,不得鲜售,应在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下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用巴士德消毒法以摄氏六十三至六十五度三至五分钟进行处理,经检验如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鲜售。检验时的检样比例应比该种冰蛋原定比例增加一倍。
(二)改制成干蛋品,如经检验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销售。
(三)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处理后,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上述温度的要求。
第八条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蛋的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当地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严密包装的条件下运往其他地方,在该地方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次鸭鹅蛋的处理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各地商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可以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有关次蛋及次蛋品处理的卫生规定,凡是适用于内销方面的,如与本规定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关于鸡蛋分类的说明
我国鸡蛋产区分布甚广,次蛋名称繁多,为便于分类起见,兹将各类蛋依照外观和照蛋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一、新鲜蛋:蛋壳坚固无裂纹及格窝。灯光透视时气室不大于十一毫米,整个蛋呈微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暗影。打开后,蛋黄膜不破裂并带有韧性,蛋白不浑浊。
二、血圈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而胚盘发育,呈现鲜红色小血圈。
三、血筋蛋(血丝蛋):由血圈蛋继续发育扩大,灯光透视蛋黄有阴影,气室较大。
四、血环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时间较久,蛋壳发暗,手摸有光滑的感觉,灯光透视蛋黄上有黑影,将蛋打开后,蛋黄边缘有血丝、蛋白稀薄。
五、孵化蛋(三照鸡蛋、毛蛋、喜蛋):受过精的鸡蛋经孵化后胚胎发育,壳的颜色呈暗黑色,透视时胚盘呈黑影,将蛋打开后,鸡胚已形成增大。
六、散黄蛋:鸡蛋贮存日久或受热、受潮、蛋白变稀,水分渗入蛋黄使蛋黄膨胀,黄膜破裂,透视时蛋黄散如云状,打开后黄白全部相混。
七、泻黄蛋:由于蛋内微生物的作用或化学变化所致。透视时黄白混杂不分,全呈灰黄色,将蛋打开后蛋黄蛋白全部变稀混浊,并带有不愉快的气味。
八、粘壳蛋(贴皮蛋、卷壳蛋、靠黄、顶壳):鸡蛋经贮存未曾翻动或受潮,蛋白变稀,蛋白比重大于蛋黄,使蛋黄上浮,贴于蛋壳上,透视时气室大,粘壳程度轻者粘壳处带红色,称红粘壳蛋。粘壳程度重者,粘壳处带黑色,称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重度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下者,视为轻度黑粘壳蛋。除粘壳外蛋黄蛋白界限分明无变质发臭者。
九、黑腐蛋(臭蛋、老黑、混身蛋、坏蛋):这类蛋是严重变质的蛋,蛋壳乌灰色,甚至可使蛋壳因受内部硫化氢气体膨胀而破裂,透视时蛋不透光呈灰黑色,蛋打开后蛋内的混合物呈灰绿色或暗黄色,并带有恶臭味。
十、霉蛋:鲜蛋受潮或雨淋后生霉;仅壳外发霉,内部正常者称为壳外霉蛋。壳外和壳膜内壁有霉点,蛋液内无霉点和霉气味,品质无变化者,视为轻度霉蛋。表面有霉点,透视时内部也有黑点,打开后壳膜及蛋液内均有霉点,并带有霉气味者,视为重度霉蛋。
十一、虫蛋:为寄生虫所引起的,蛋打开后,蛋白内有小虫体。如发现血块者不属于虫蛋。
十二、流青蛋(破损蛋、流汤蛋):蛋壳受外界力量震动而破碎蛋白流出。破口直径小于一厘米者,视为小口流青蛋。
十三、格窝蛋(瘪头蛋、瘪嘴蛋、乙头蛋):鸡蛋受挤压使蛋壳局部破裂凹下成嘴状而蛋膜未破,蛋清不外流。
十四、裂纹蛋(哑板蛋、哑子蛋):鸡蛋受压、碰,使蛋壳裂成长条破缝,将蛋握在手中相碰发出哑板声音。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244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2004年度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申报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2、申报项目需是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竣工验收的属于水运工程专业范畴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某些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项目,并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申报项目数量不限,但同一个项目,不能既向部申报,又向地方申报。

境内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境外工程,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标准和条件

优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不仅在总体上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在勘察、设计中采用或开发了新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本行业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一)优秀工程勘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4、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有创新,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问题,满足设计需要:

5、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合理,提交成果及时。

(二)优秀水运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各建设、设计阶段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2、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合理。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概预算编制合理,内容完整;

4、设计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标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采用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申报其他事项

1、我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承担本次评选的初评工作;

2、申报时间:申报材料须在6月30日前寄(送)到协会(申报项目名称应于6月15日前传真到协会);

3、申报材料:(列出清单)

(1)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书15份

(2)代表性勘察、设计成果图表自定

(3)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建设、使用以及主要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工程效益等证明)1份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交通部水运司:王世超(010)65292770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孙巍、张瑞蓉(010)64256313、64256305

传真:(010)64265946

四、每申报一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600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邮编:100011)

开户行:建行地坛分理处

户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帐号:6510002032070000476

附件:一、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二、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任务来源 工程编号
工作起止时间 建成投产时间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电话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设计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起止年月 建成投产时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单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等级 授奖部门







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点、采用的新技术及创新内容提示:需简明扼要叙述成果特点及申报奖励的理由(列出1、2、3.....;500字以内)。
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请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3000字左右)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初审意见 公 章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司)审定意见公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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