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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2:31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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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外商投资性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准确、合理地归集核算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该项服务总收费额:
服务总收费额=实际费用/(l-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核定利润率,凡属于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按5%核定;属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可不受此限。

(三)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上述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

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单独归集核算其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其中,投资费用核算的结果低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额确定:
      投资收益
投资费用=投资公司总费用×————————————
经营收入×5+投资收益

上述投资收益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应从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分配的收益,不包括投资损失。经营收入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从事各项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总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三)项规定的比例,采取成本分摊的办法向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回上述代付费用;在收回代付费用时,也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四)项规定的要求,出具书面通知。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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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高〔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2007年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类型、层次和专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应比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2007年北京大学等67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1),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合理规划招生规模。试点高校要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加强管理,原则上每年分春、秋两季招生,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自设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可以自行组织招生录取,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允许自行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四、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统一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的要求,加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标准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有关网络教育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公布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称。

  五、严格入学资格审查。试点高校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试点高校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作用,对出现违规招生和虚假承诺等严重问题的试点高校,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试点高校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样式见附件2)、招生录取情况(样式见附件3)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实际录取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电子照片(样式见附件4)、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样式见附件5)同时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平台”(http://www.cdce.cn/jg/)备案。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杨华杰,王治国;电话:010-66097822,传真:010-66097822,电子信箱:dce3@moe.edu.cn。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2007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doc
2.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doc
3.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实际录取情况统计表.doc
4.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doc
5. 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doc

附件1:
2007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按学校代码排序)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附件2: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
试点高校名称:
计划招生时间 招生层次代码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计划招生人数 生源地区 收费标准(元/学分)

注:
[1] 生源地区: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报教育部备案时,招生计划按层次、专业汇总,列出计划生源地区
[2] 招生层次代码:A.高起本; B.高起专; C.专升本; D.专业硕士; E.本科第二学位;F.研究生课程进修;G.其他(请注明)
[3]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统一代码。若为目录外专业,请在“专业代码”栏内注明“目录外”


附件3: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实际录取情况统计表
试点高校名称:
录取时间 录取层次代码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录取人数 生源地区


附件4: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
试点高校名称:
学号 姓名 有效证件名称 有效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录取方式 学制 培养层次代码 就读专业代码 就读专业名称 注册学习中心代码 注册学习中心名称 注册学习中心性质

(续上表)
生源地区 入学日期 职业状况 入学前国民教育最高学历层次 入学前学历学校代码 入学前学历学校名称 入学前学历毕业年份 入学前学历证书编号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照片

注:
[1] 有效证件名称:A.身份证;B.军官证;C.护照;D.港、澳、台居民证件;E.其他
[2] 录取方式:A.普通高考;B.成人高考;C.学校自主招生考试;D.其他(请注明)
[3] 职业状况:A.在职、从业;B.失业、待业
[4] 入学前国民教育最高学历层次:A.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B.专科;C.本科;D. 研究生;E.其他(请注明)
[5] 电子照片:图像质量320*240~640*480像素之间,文件格式JPG,文件大小100K以内,二寸彩色正面免冠(与年报年检电子照片采集标准一致)

附件5:
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
试点高校名称:
学习中心编码 校外学习中心全称 所在地区 联系地址 依托单位名称 依托单位性质 负责人 联系人 审批通过时间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注:
[1] 学习中心编码:学校代码+“三位数字”,不足补0,例如:10001001
[2] 所在地区:填写学习中心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3] 单位性质分为:A.普通高等院校;B.成人高等院校;C.电大;D.民办高等院校;E.企业、G.其他单位(请注明)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民航局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1990年11月23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运输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类别主要包括:
自用包机、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社团包机、货物包机、专机等。此类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申请:
(一)不定期飞行,必须在预计飞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
(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可用信函或电报申请。审批部门答复的邮资或电报费由申请方支付,或由审批部门垫付后,向申请方结算;
(四)申请书中应列明:
1.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地址;
2.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的类别、识别标志;
3.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4.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5.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座位布局和吨位;
6.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7.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最低气象标准;
8.航空器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和航路;
9.飞行目的;
10.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人数(名单)和/或货物名称、件数和重量;
11.包机人、担保人、接待单位;
12.包机价格;
13.其它事项。
第五条 限制:
(一)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一点降落,但经同意的技术经停除外。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线或航段上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员根据定期航班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及其它原因特准的除外。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不得载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劳工出境,但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批准的除外。
(四)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载运旅客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前往外国地点,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由其指定的空运代理人统一办理,并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五)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从事不定期飞行,为取酬目的将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点载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点;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地点,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此种不定期运输按下列办法征收航空业务补偿费:
1.载运旅客、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二十;
2.载运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境,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三十。
(六)地面服务:
1.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有关服务部门提供地面服务,不得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2.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按规定交纳服务、起降等各项费用。
3.各项费用以现汇支付。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不定期飞行,可规定其它附加条件。
第六条 处罚: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勒令中止飞行或吊销有关证件。
第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
(一)自用包机:
1.包机人(如自然人、商人、公司、事务所、政府部门或协会等)为其本身的需要或为参加某项特定的国际活动,载运所属人员或货物而包用的飞机。此种飞机载量属包机人专用。
2.包机人包用的所有舱、座位,不得零售或出售。自用包机的旅客一般不负担此种包机的飞行成本。自用包机载运的货物不得用于商业性质。
(二)综合旅游包机:
1.旅游包机系指旅游组织者在预定期间内包用单程或来回程的不定期飞行,并按综合旅游价格收费。
2.包机的旅客必须交付同一综合游览票价(包括飞机票、地面交通、游览、膳宿费用等)。
3.来回程包机的旅客姓名、人数不得改变(临时因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同机成行并持有证明者除外)。
4.包机人、承运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揽零散旅客,或以其它旅客替换。
5.综合旅游包机不得载运其它类型的不定期飞行的旅客和货物。
(三)社团包机:
1.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同一社团(如各行业工会、宗教、音乐、体育团体等)的成员及其家属子女;
2.社会团体的成员,应具有加入该团体三个月以上的资历,并有该团体的书面证明才能享受社团的优惠,每一社会团体的成员人数不得多于两万人;
3.包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考察、科研、集会或参加国外同行的活动等;
4.包机人可以是一个团体或一个以上团体,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
5.每一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相应的定期航班公布正常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七十,或经批准的特别票价。
(四)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
1.此种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公、私立全日制大、中学校(院)的学生,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七周岁;
2.包机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
3.包机去程和回程相隔时限不得少于四个星期;
4.每一包机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上普通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六十五。
(五)货物包机:
1.此种包机是指货主为运送鲜活物品、军用物资、急救、救灾物品、纺织品等类货物而向航空承运人包用的飞机;
2.此种包机是在定期航班以外的地点进行,有特别协议或经特准的除外;
3.此种包机载运的货物运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公布的货运价。
(六)专机:
专机系指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议会议长的飞机。从事此种飞行一般通过政府间外交途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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