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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2:13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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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41号)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自行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公布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广的选择空间。因种类增加,价格不同,中国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买渠道的选择
(一)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部分保险公司还对直接在其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消费者提供优惠。
(二)合理选择代理人
消费者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
二、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选择
(一)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消费者选择机动车辆保险,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二)了解机动车辆保险内容
条款。消费者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经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对于除外责任做出说明,是否提供附加险对除外责任进行承保等。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当向消费者公布费率表及费率表说明并进行解释。消费者应当关注其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赔偿金额的计算。消费者应当了解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的计算规定和方式。
消费者对于条款内容或保险费计算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者代理人进行解释。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三)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发生赔案,应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五)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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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经研究,外经贸部决定,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的撤换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如丢失,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前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企业须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所属签证机关申请撤、换证。
签证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部EDI中心。
部EDI中心在收到上报撤证数据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DI电子邮箱向签证机关反馈撤证数据的接收信息,并向设限国传送有效的撤证数据。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接收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标识为“0”的有效撤证数据,签证机关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于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须在电脑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并将丢失证书已清关或已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三、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后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地方企业由所属签证机关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外经贸部提出撤换证申请。中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外经贸部在收到撤换证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向部EDI中心核查丢失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对于丢失证书尚未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企业办理撤、换证,并通知部EDI中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对于有关证书业已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则通知有关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证书已经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替代原XXX号许可证”。
五、各签证机关须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一月五日前办理的上一配额年度各设限国别、各企业丢证份数统计。
六、部EDI中心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对上一配额年度全年撤证数据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于四月五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 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厅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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