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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9:36:16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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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前期经费年度预算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于每年底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 前期经费安排原则

  (一)前期经费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统一审定。

  (二)前期经费用于从项目筹划、机会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的调研、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工作。鼓励开展项目规划、研究、开发和储备等超前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工作。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用于市直部门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县(市)区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若确需使用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重点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业主单位或筹建单位,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

  (五)前期经费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动建后列入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除用于报审等工作所使用的沉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前期经费总额的15%)之外的其它前期费用。

  (六)特大型和特殊项目按市里研究决定意见予以安排。

  第三条 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市重点办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二)每年第四季度,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年度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2、保证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用好前期经费。

  3、每季度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考核

  (一)提前保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今后前期经费安排中给予适当鼓励。

  (二)未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因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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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法学丛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总 序

法制建设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鼎力推动,而且有赖于法学研究的兴旺繁荣。作为一项宏伟的法治工程,需要法学研究的蓝图规划、方案设计、操作模式论证与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制离不开中国法学的推动。

众所周知,我国曾有漫长的成文法传统,却因"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法治精神未能大力张扬,加之一直贯彻"法无二解"、"以吏为师"的信条,法解释的技术和法律学说因而不得昌明。……。中国法学的真正解放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民主法制,恢复法学教育,展开法学研究,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短短二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学研究水平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相对其他学术产业而言,一向偏重于注释功能发挥的中国法学在智识上还缺乏大胆开拓和系统的理论创新,一些新的探索和好的苗头,仍然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欲使中国法制和法学健康发展,必须开展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必须弘扬优秀文化遗产;必须输入科学的外来思想学说并完成与现存知识创新的有机结合。就中国法学家而言,关注现实,解放思想,放眼世界,展现与特定时代精神相融合的法的精神与学术风格,为现代法制建设设计论证,对中国乃至全球重大的法律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预测,则是世纪之交面临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

本丛书由"红岩新世纪法学丛书"更名为"新世纪法学丛书",正是为了突出时代特色,直面新世纪的法律课题。本丛书主要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的法学和与法学相关联的交叉学科的学术力作,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独特学术风格和较高文化品味的精品,作为献给新世纪的贺礼。

"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本丛书若没有法律出版社的鼎力相助,是难于面世的。在此,真诚感谢出版家们做的这件大好事。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田平安

1998年4月

内容简介

法哲学是理论法学中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植根于法律实践中。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又是一门急待发掘和创建的新兴、综合、边缘学科,许多关系和问题都存在争论,尚待辩明:很多概念、范畴、原理、原则都需要进一步探究和明确。法哲学科学领域实在是一遍隐藏幽深的宝地,急待中国法学家们去深入采掘和大胆开拓。特别是如何立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及其科学体系,乃是最为艰难、复杂而光荣的任务。本书是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多年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成果,全书40余万字,集中地反映了作者为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艰苦努力的学术思想轨迹以及勇于创新、大胆开拓的精神和科学态度。所推出的这本法哲学专著可以期望将会引起读者的浓烈兴趣和法学界的热情关注。

前 言

本书是笔者自20世纪80年代初倡导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以来,经过近20年的愚钝努力和上下求索,在自己以往有关法哲学著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本个人专著。其中既有对已发表内容的改写、深化和扩充,又有积自己长期从事法哲学研究和教学的心得而首次提出的若干新观点、新见解、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笔者这些年来意欲探索建构中国当代法哲学艰辛历程中的学术思想轨迹,或者是在向这个宏远目标持续努力跋涉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重要成果。

然而,由于法哲学理论宝库异乎寻常地博大精深,而笔者又自不量力地选定了攻坚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十分艰难的任务(这既是笔者对自己"扬长避短"所作出的选择,又正是笔者迟迟推出自己的法哲学专著的重要缘由),自清醒地意识到实远非笔者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所胜任,加之还有许多思想、理论、观点、见解因尚未思考得很成熟而不便成文,所以本书对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勉力研究和探索,很可能会有不到位、不成熟、不成功甚至失谬之处,乃至"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概念和目标之定位是否准确还尚可进一步讨论,这也就不能不关碍到笔者的全部努力有可能是风险甚多。

但是不论怎样,本书作为一种探索性成果推出,以祈得学界同仁们的悉心教正,并盼能引起人们对法哲学这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学科的浓烈兴趣和深切关注,从而以创造性的精神来协力推动我国的法哲学研究事业取得突破性的重大进展,为繁荣中国法学而在构建更深厚的基础理论上潜心劳作,这便是笔者不揣冒昧之作的苦心孤诣之处。

所以,我还是得用马克思的那句名言来自励:"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①

下面,仅对本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作一简要勾勒,以便于阅读时有一概括了解。

本书分为四编共十四章。

第一编:法哲学总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总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哲学这门学科进行总体上的研究和阐明,它基本上包括了笔者所主张的法哲学内容体系8论中第1论即法哲学导论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等同。本书作为对法哲学进行探索性研究的成果,总论部分主要论述法哲学的源流,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同时也谈谈有关法哲学的方法及方法论等问题,以便于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形成一个,总体性的系统认识。

第二编:法哲学范畴论研究与探索。研究法哲学范畴论的目的是要构建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但这显然远非一日之功,它的最终确立,要有待于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成功构建和完成。这里仅从分析法的起源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入手,再通过分析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关系,然后,来尝试描述和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框架和范围。而这些问题,本来可以归于法哲学导论和本体论的内容,但为了在此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之便,故集中在本书设定的范畴论中专门论述。

第三编:法哲学本体论研究与探索'。该编所着力论及的是法哲学本体论的核心内容,即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本原、本体等重要问题,围绕这些基本范畴来逐层进行探索和讨论,尤其是着重探讨法的本质及法的本体。因此,一方面,关于法的本质,它与一般法理学研究法的本质问题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乃至重叠,然而其理论视角和触及的深度和广度却显然有异;另一方面,关于法的本体,笔者在确认法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的一般本体(即社会生产方式,或质言之经济基础;因此,法的一般本体与法的本原具有相同的理论含义)的前提下,提出和论述了权利(尤其是"习惯权利"或"直接的社会权利")是法的特定本体,是把法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是法之所以为法的东西。同时,该编还阐述了法的发展规律与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第四编:法哲学实践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实践论是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极富特征且包容量又极大的一个理论领域。它包括了对整个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和概括。而且,为便于集中论述和研究,本书中的法哲学实践论取其广义,即包括了法哲学认识论的一些内容。因为从哲学上看,实践和认识本来就是分不开的,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只有在改造世界中才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所以,毛泽东的名著《实践论》就是论述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因此,该编的内容既包括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法哲学审视,又涉及到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论分析以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哲学分析等。由于本体论部分实际上涉及到对法的创制的法哲学分析,所以本编着重于对法的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

文正邦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盟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盟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直、区直、盟直有关部门:

  盟行署同意盟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征砂石资源税对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协调和支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和“代扣代缴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负有砂石资源税征收义务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和各房地产开发商、施工企业等代扣代缴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和 “代扣代缴证书” 的发放工作,7月1日正式启动砂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漏洞,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三、开征砂石资源税难度大,情况复杂。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盟地方税务局报告。盟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汇总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盟境内砂石开采与销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盟境内从事未税砂石、普通矿砂、河砂、砂砾混合物、天然小石块和碎石销售、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未税,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不能向代代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可以跨省、区、市、旗(县)使用,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从事开采销售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为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收购未税砂石、普通矿砂、河砂、砂砾混合物、天然小石块和碎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凡在我盟境内开采销售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砂石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并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向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代缴证书”。

  第六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时,应当主动向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凡纳税人能够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资源税。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者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所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所收购的砂石数量。不如实记载或者不能准确记载所收购砂石数量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不同工程概算书中单位工程各种主辅材料耗用量和所占比例,计算每项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数量和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第八条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方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收购未税砂石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九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砂石的收购地。

  第十条 资源税代扣代缴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代扣缴代义务人应当按月解缴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入库。也可以项目工程按次预缴税款,待项目完工后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代扣代缴资源税实额3%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薄、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

  (六)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盟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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