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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00:27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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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经济更加活跃、城市更加知名、城乡更加融合、社会更加文明、生态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凡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中心办理范围。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具体以规范性文件条款规定办理,如无特别说明则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逾期不回复的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处理。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分管副市长;副市长能够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市长。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应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以发送部门意见回执单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意见回执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在限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本单位无意见,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市政府每周例会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按规定请假。有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须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报道文稿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每周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三府)发布决定、通告,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九、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三章 执行督查


  六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必须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七十二、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七十三、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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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三料过磷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三料过磷酸钙折算标准的通知

1965年5月7日,供销合作总社

国外进口的三料过磷酸钙,含有效磷为百分之四十五,按一吨折合二吨过磷酸钙进行调拨。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单位的保卫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金融单位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协作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组织。

第二章 现金库房
第四条 现金库房位置应隐蔽。新建现金库房原则上不能临街,进出库道要畅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必须同时规划,工程设计需经县支行以上银行的基建、会计、保卫、发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征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竣工后须经上述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货币发行库和支行级以上业务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六面整体浇注,厚度不低于30厘米,安装专用保险门。其它业务库可采用砖混结构,墙体要用高标号水泥勾缝抹边,墙的厚度不少于3.7厘米,安装密码转字锁的金属门或木质铁皮包门,并装两把性能可靠的暗锁
。几个银行合用一个现金库房的,必须在库内隔开,形成各自分别管理的库房。
第六条 库房通风口应为“S”型或错位式,出口不能临街,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方形通风口的边长或园形通风口的直径不超过25厘米。通风口内须装双层防护栏杆或有孔钢板,杆距或孔距不大于1厘米。
第七条 所有现金库房必须具有防盗、防抢、防讯、防火等性能,安装自动报警和应急照明设备。地、市以上发行库还应安装闭路电视或高压脉冲等监控系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要设置专用守卫室,位置应在守库人员对库房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门、窗须坚固,并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基层金融单位的守卫室要与库房分开。
第九条 现有库房不符合要求的,应做出计划,逐步加以改建。既没有安全保证,又无法改建的库房,应停止使用。
维修库房人员需经银行保卫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现金库房,一律双人(共用库房各配二人)管库,同进同出。现金库房、配钞室、复点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非管库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库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入库检查,须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须进库检查时,应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
第十一条 管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现金库房的钥匙,工作时间由管库人员分别随身携带;非工作时间应将钥匙存入专用保险柜内,不得带出单位。
专业银行和基层网点库房钥匙也可按各上级银行的规定保管,备用钥匙按有关规定封存。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生火炉,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库房外围2至3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 守卫押运
第十二条 各级现金库房除上级规定由武警部队派兵守卫的以外,都要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守护。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必须做到二十四小时双人武装守卫,夜间实行坐班、巡逻制。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用一个库房的,每班须派二人守库,具体办法按双方协议执行。
各级银行在重大节假日,必须加强守卫力量和值班,并由领导干部带班。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平时需要加强守卫力量的,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适当安排。基层网点守库办法,由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各基层银行应安排必要数量的职工在行、处、所内住宿。
第十三条 守卫或押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武装守卫押运员守则》。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参与妨碍执行任务的一切活动。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室。
第十四条 运送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残券)必须配备运钞专用车。专用车应具有防抢、防盗、防丢的性能,并逐步装备通讯联络设备。对运钞车辆,必须派二人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各级人民银行运钞,必须派护卫车。专业银行跨县(市)长途运钞,有条件的也要配护卫车,或请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协助护卫。
第十五条 组织和执行运钞任务要严守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运钞的时间,行车路线和数量、地点等情况。
执行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同出同归,途中不准单人行动;不准喝酒,不准在运钞车内吸烟;不准携带违禁和私人物品;不准钞、货混装;不准无关人员搭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无故停车;不准办理与执行运任务无关的事项。要严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途中遇公安、
交通管理人员查验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每次执行押运任务前,汽车司机要全面检修车辆,保持机件的良好状态,带足备用燃料,避免途中载款到加油站加油。
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即刻修复的,押运人员要守护好款箱(包),尽快与就近的银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和严密组织。所有参加押运的人员要听从指挥,密切协作,严格遵守《押运员守则》。如遇险情,要按照应急行动预案,坚守岗位,勇于斗争,保护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并及时向运钞单位领导和附近公安机关、金融单位报警。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长途运送现金、金银、须持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签发的《特货运输证》。大、中城市内运送现钞,须持配发的专用证件或标志。其他县(市)金融单位在本县境内运送现钞,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参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通行免检制度。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赴省外运送(含铁路、航空运输)现钞,除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外,到达运抵地点后现钞未移交前,押运人员不准出车站、机场。必要时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保卫部门联系,请求协助。

第四章 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必须设置专用柜台,柜台上方须安装1.5米以上或至屋项的铁栏杆等屏障,门、窗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栏杆或金属卷帘。院墙高度不得低于3米,墙内外2米距离内不得植树。
第二十一条 营业室须安装应急报警器。营业时间必须保持二人以上临柜;营业人员身边应放置必要的防卫器具;后门、旁门、柜台出入门均应加锁;营业室内不准会客。经办人员临时离开岗位,现金箱和抽屉必须加锁,他人不准代收代付。中午休息的营业单位,业务现金、有价证券
、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库或存入保险柜内,始终保持双人值班看守。
第二十二条 金融单位沿街设点发售有价证券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外经办现金业务的营业单位,根据当地治安动向或在业务繁忙时,要派专人在柜台外▲望值勤,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夜间无保管现金任务的营业单位,在开门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应由运钞车接送款。在农村暂时无车接送款的,必须两人以上负责护送现金并采取其它防范措施。装有现金的包、箱应随时置入保险柜内,禁止将装有现金的包、箱放在柜台上或门外等候运钞车。每次营业结
束后,须待运钞车接走现金后,全体营业人员方可离岗下班。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营业单位要设立安全员。当日营业终了,安全员和带班员要认真检查现金、印章、帐簿、空白重要凭证等有无遗漏,门窗是否插好锁牢和有无其它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新建金融单位的营业室,必须按照本规定和各总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竣工后经县支行以上银行的会计、储蓄、保卫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金融单位现有的营业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做出计划,限期加以改建。经改建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既没有安全保障又无法改建的网点,应予撤销。

第五章 枪弹警械
第二十六条 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各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单位专用枪支、弹药由其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因执行“双守”和长途“双押”任务需要,必须配备的枪支,应按配发标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省各金融单位汇总,统一向省公安厅申请价拨。
各金融单位用于军事训练的子弹,由地、市以上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每年作出计划,直接报同级公安机关配发价拨。
第二十八条 不执行任务时,枪支弹药必须入专用保险柜或现金库房内分别存放,由双人管理。保险柜钥匙每人各持一把,随身携带。枪、弹柜一般应存放在守库室,无人值班的场所不准存放武器弹药。
第二十九条 外出持枪执行任务,须经批准并进行登记,做到枪不离身。在未执行押运任务期间,枪支可临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银行寄存,不得携枪到与执行任务无关的场所。
第三十条 严禁私自打靶、持公用枪支狩猎和无故鸣枪。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借和私存枪支弹药。禁止用枪支嬉耍。验枪、校枪时,枪口不得对人。携枪进京执行任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枪支性能和操作要领,未经专门训练不得持枪上岗。各单位每年要组织持枪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和实弹射击,训练使用弹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消耗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金融单位购置的电警棍等警械,必须按有关规定范围配发,并要加强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非执行任务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金融单位保卫部门要定期对金融单位枪支、弹药和警械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要害保卫
第三十四条 各金融单位的现金、金银库房、电脑设备、通讯机房,枪、弹、联行密押存放处,机要档案室等,均属要害部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银行管库员、守库员、押运员、密押员、机要档案管理员和其他持枪人员,均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要岗岗位人员的调配,须事先征得保卫机构同意。要害部位的确定应由保卫机构填写《要害审定书》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建立档案、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金融单位和领导人要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保卫、人事等机构对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考核和审查。对不适宜担任要害岗位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三十八条 要害部位的门、窗、锁等必须保持坚固牢靠,并视情况安装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公安机关的内保部门和金融单位的保卫机构要按照要害保卫的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如有重大问题,应迅即报告主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七章 保卫、守卫、押运队伍
第三十九条 各金融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按各总行(司)的规定,配齐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卫处长、科长、股长的任免,要征求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的意见。
金融单位保卫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行长(主任、经理)和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成立企业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配备公安干警。
第四十条 各金融单位应按照总行规定和实际需要,配齐专职武装守卫、押运人员,归同级保卫机构领导。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改建经济民警,或在组建企业公安机构时列入公安干警队伍,执行守卫、押运任务。
第四十一条 各金融单位选配的保卫干部和守卫、押运人员,必须具备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要加强对保卫、守卫、押运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训练工作,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战斗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协调同级各金融单位的保卫工作,建立各行(司)主管领导和保卫处(科、股)长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加强综合研究,推动金融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三条 各金融单位保卫机构要经常向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汇报工作,主动取得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章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金融单位作为重要保护目标,列入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做好金融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内保部门要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并经常督促检查金融单位搞好金库和武器、弹药柜等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积极协助金融单位进行技术防范、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金融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要在金融网点周围组建治安联防网,加强巡逻和阵地控制。要制定辖区金融单位发生被抢、被盗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犯罪分子袭击事件,要迅即出动,及时制服和抓获犯罪分子。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对抢劫、盗窃银行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侦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银行的犯罪分子。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特货运输证》或专用证件、标志的运钞车辆,应予免检放行。如发生运钞车辆违章行驶或肇事,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先予放行,然后再按章处理。
对金融单位的运钞车辆,除主管的银行和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持专用证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拦截和检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和金融单位在接到运钞车辆受阻、遇抢、遇盗、遇险发生故障的报警时,应给予全力支援,及时采了措施,保证安全。
第五十一条 武警部队内卫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守卫目标单位搞好金库守卫工作。要加强对驻银行守卫战士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守卫值勤工作,确保守卫目标安全。对银行执行运钞任务,要按规定及时派兵。
第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部门的公安机构应按有关免检规定,积极配合银行,做好铁路、航空运钞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市容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银行,维护好各金融单位营业岗点周围的市场治安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及其营业网点门前乱设商业摊点。

第九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五十四条 各级金融单位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金融行政管理。行长(经理、主任)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督促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与政治荣誉和经济
利益挂钩,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五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和侦破案件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或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发案单位及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和金融单位保卫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金融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行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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