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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6:38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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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两部门还通过印发紧急通知、通报、预警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项部署督促。从总体上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近期个别学校疏于管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部署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类学校重点自查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自查报告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控食品风险

  为防止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同时,从即日起,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大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成检查组,对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结果要进行分类排名,并将工作突出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且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检查,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四、强化信息上报

  各类学校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规定,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信息。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将在2011年11月至12月对各地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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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本源论
----浅析劳动法律基本原则

杨青贵


关于法律本源问题,我在《法律本源论》中已作出了初步的大体预测和论述。我依然坚持认为法律的本源问题在于“利益”。法律的职能,亦既特定的立法本体,以一定价值`观念为基础取向,在保护相对稳定与和谐的利益体系前提下,在一定限度内给主体划定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追求利益的领域。法律旨在建立`维护与不断完善相对和谐`稳定”法律利益关系体系”。
当今法学界,将法划定为三大类,即公法`私法`社会法。民法作为以调整“利益”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作为法本源的利益也贯穿其间,劳动法的主体基于利益关系而联系;其调整对象正是主体双方之间某些程度或方面之利益与不利益关系状态;调整方法也是维护立法本源价值,“法律利益关系体系”。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宪法移植说、高度抽象说、主辅关系说等莫衷一是的学说观点。在此,我想以“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希望具有建设性的原则。
一.“利益”兼顾原则。劳动法宗旨在于维护劳动者利益,这不仅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之社会主义国体的体现和要求,更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法治潮流的要求。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一个思想的“利益”法律体系,和谐、稳定是其特征,劳动者作为该体系之一方成员,其活动和行动基础是“利益”,劳动法正好司基于理想膜态中对劳动者利益保护问题而设定为法律宗旨,并实践。就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标准制约同按劳分配(生产要素)相结合来讲,不仅是机遇国体和劳动付出的不可回复性和返还性原因,更是基本发源的要求,维护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安全性!
此外,劳动法在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用工方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方,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其利益获得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法律允许用工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经营活动中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搞好经营,尽可能充分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行为,正是兼顾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利益的体现。法律允许其自由行使权利(限度内),以利益为这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向“劳动者利益”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利益仅为相对稳定和谐状态,如果放任双方自由“逐利”,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讲,其利益之获得难以得到安全保护,所以,为了维护已成“法律利益和谐体系”免受破坏,必须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法中,正式予以体现了。例如:
1.建立工资制度,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津贴制度,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并对劳动者基本安全利益进行维护,以实现相对弱者的利益。
2.规定了劳动者其他方面的权利,还规定了用工方义务,以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劳动者安全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制度以及对争议进行处理,劳动监督制度等,
总之,我国劳动者“利益”的保障不仅限于宪法保护,并以基本法,法律及法规规章中都能发现。这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正确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更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相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实践保护,最终实现“法律利益和谐体系”的维护和科学完善。
三.实现主体利益而受义务归制原则。正如作为市民社会表现的民法之安全价值,其基本要求之一,为私域安全,即“一个人的自由应该以另一个人的自由为限”(《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方法》 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坚决反对一方利益的实现及其最大化以另一方利益的牺牲为基础的“不当行为”。法律在创造和谐而稳定的相对“法律利益和谐体系”的时候,必然考虑到人的逐利本性和私性,在法的体系中为关系主体双方(或几方)设定追求各自“利益”行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但是,仅有权利则会产生破坏行为,甚至可能破坏“法律利益和谐体系”,对他人、社会、国家造成无比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所以,必须对“逐利”行为进行一定标准的归制,便有了义务之存在必要性,这正是基于维护和完善以一定价值取向为基础的“法律利益和谐体系”的要求和必然性而存在。
劳动法中,不仅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实现问题,赋予了主体相应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定权利,并在一定限度内给予自由,如:自由协商等问题,更为了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和价值的实现而归制了许多必要义务。力求兼顾双方利益,维护以国家为代表的国家社会利益,不允许“过分”行为的存在与破坏。其实,作为以社会和谐为正常状态的表象的国家社会“法律利益和谐体系”也是劳动法规制的更本,主体的行为自由以法定为限,只能在划定之行为空间作为或不作为,这也是限制较严的!例如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正是在维护佣工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劳动者利益方面进行的保护,属于法定和一定限度内的归制。
四.劳动法律关系领域和谐、稳定、安全原则。这属于劳动法原则的根本性要求。法律在法权模型中为人们创立了较使用的,可行性强的社会法律和谐状态模型。既有权利与义务的赋予与最制,又有纠纷解决及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其以法定权利与义务为基础,以责任承担等为保障手段,利用公权利对法权模型状态进行维护,正式在这种背景和社会发展,人的主观认识提高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相对和谐,稳定的“法律利益和谐体系”正在不不断形成维护和发展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从“利益”本原角度可以对劳动发了做以上四个基本原则的归纳。这正是从发了本原的角度对劳动法问题的论述与解决,从而,简单地概括和分析了劳动法基本原则,这种从本源上论述法律问题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在性,存在问题也是不可忽律的,值得商榷!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04级7班
杨青贵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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