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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24:2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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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根据《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比率。
第四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比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夏、秋两季足额征收。
第五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按照《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实行乡征乡管的县(市、区),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足额征收后,转乡(镇)财政部门专立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经费使用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学校使用。 实行乡征县管乡村使用管理体制的县(市、区),由乡(镇)足额征收后,统一交县财政部门
设专户储存,并及时划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分乡(镇)核算,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经费使用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学校使用。
第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用于保证按月如数发放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其余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发放持有省教育主管部门1989年以后统一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
(二)发放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财政、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补助费;
(三)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学行政费、设备费和校舍维修费。 村办小学新建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以村筹为主,乡(镇)可以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以及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应按财务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终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情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坐支、截留和挪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减少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不得以教育费附加抵顶预算内教育经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坐支、截留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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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吊销、中止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吊销、中止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据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定期考核结果,我局决定吊销、中止部分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9月2日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因机构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
作,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吊销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60号)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59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
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须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正、副本上交我局。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无故不参加考核,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下列单位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721号)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地质勘察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2号)
3、长春黄金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5号)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款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下列单位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84号)
2、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607号)
3、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65号)
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0287号)
5、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61号,该单位属北京环境联合评价公司成员单位)



1999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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