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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4:02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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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9日,民航总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白云、首都、虹桥国际机场:
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9日发布了第13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现将国务院第132号令及修改决定、重新发布的赔偿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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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麻旦旦到李旦旦:终结刑讯之路到底有多远

毛立新

2004年10月10日,甘肃省庄浪县姚河乡农民李旦旦因涉嫌强奸被该县南湖派出所民警带走,次日上午9时许,满身伤痕的李旦旦被接回家后突然死亡。日前,此案有了新进展,南湖派出所原所长贾某及该所民警朱某双双被检察院批捕。(《兰州晨报》9月16日)
看到李旦旦,不禁想起“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同样是被警察带走,同样遭受刑讯逼供,麻旦旦最终用“处女膜”自证清白,而李旦旦却已不明不白死去。不同的结局,一样的不幸,萦绕不散的仍是刑讯逼供的罪恶幽灵。从封建时代合法“拷囚”,到而今“法外”用刑,从10多年前的佘祥林,到5年前的麻旦旦,再到而今的李旦旦,人们不禁要问:终结刑讯之路,我们到底还要走多远?
刑讯非法,刑讯野蛮、不文明,刑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此道理可谓妇孺皆知。但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至今仍将其奉为破案法宝呢?学者们早有分析: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因而,必须保障执法警力和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及律师讯问时在场权,排除刑讯获取的非法口供等等。
似乎病因已明,药方已出,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并不乐观。因为,在执法实务部门,上述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
你说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坏蛋,应按“无罪推定”将其视为好人,并保障其诉讼权利。他会说: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应当说被抓的绝大多数是坏人,被冤枉的只是极少数人,总不能因为极少数人而影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吧。
看来,支撑刑讯的逻辑就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它打着“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旗号,主张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必要时应牺牲个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
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盛不衰。从功利主义出发,刑讯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它确实有助于侦查破案的,从而也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利益,即便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牺牲的也不过是少数人的权利而已。
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
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今年6月中国法学会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曾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用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来终结刑讯之恶。
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
要明白,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也许,只有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反对刑讯;也只有绝大多数人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可能彻底终结刑讯。
也就是说,维护人权、实现法治之路有多长,终结刑讯之路也许就有多远。
恨“一万年太久”,惟有“只争朝夕”!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粮财〔201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

  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收购掌握粮源和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得力抓手,承担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职能。近些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有粮食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战略重组,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

  (一)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家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任务。逐步实现“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把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

  (二)积极适应区域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着力培育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地方大型粮食企业,并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大中型粮食企业为依托,打造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区域性粮食集团,不断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三)按照有利于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原则,在深入分析本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粮食购销数量、企业辐射半径和应急保障需要,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规划方案。省、市、县三级规划方案要上下对应、统一协调,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着力改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发展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通过积极参与“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等,拓展经营空间,实现经营多元化发展。

  (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切实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协调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通过采取免征、先征后返或减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用地。结合“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等,盘活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资产,扩大资产规模,改善资产质量。

  (七)加强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在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经营性亏损处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争取重组、改制后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享受原有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八)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偿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九)以省、市两级粮食储备为重点,加大对地方储备信贷支持力度,确保省、市级储备粮增储、轮换资金需要,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区域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对省、市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直属库,地方储备先购后销所需的轮换贷款,应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军粮供应企业保障军粮供应所需资金足额贷款。

  (十)对县级粮食储备实行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对制度健全、财政补偿政策落实、符合贷款集中管理要求的,增储贷款要优先支持;对财政补贴不落实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承担县级储备的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损,或企业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所需轮换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十一)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自主经营的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需求,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能力,在企业有效资产应抵尽抵,落实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缴存风险准备金后,可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将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两种风险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十二)对从事粮食储运、调销、加工的国有粮食企业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

  (十三)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可以发放重组贷款,支持企业资产整合,提高竞争优势。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战略重组过程中关闭、注销和破产的,农发行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

  (十四)充分利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升级改造、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布局,尽快做大做强。

  (十五)对改革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暂时达不到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的,给予1~2年过渡期限。在粮食主产区和有粮食收购任务地区,一个县(市、区)域内没有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企业的,应由当地政府指定,落实必要风险防控措施,选择1~2家条件较好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确保不留收购空白点,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指定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农发行收购资金安全。

  (十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求,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须在农发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积极配合农发行对收购资金的信贷监管,销售货款要全额回笼至农发行存款账户,并及时归还占用的粮食收购贷款。

  五、改进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

  (十七)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发展贷款担保机构。通过粮食企业的联合筹资、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向现有担保机构注资、争取财政资金补助等方式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定向提供担保,提高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八)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十九)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地方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产业链比较完善的粮食企业,农发行要创新信贷产品,以核心业务为依托,满足企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的融资需求。

  (二十)创新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担保方式,增大对企业融资额度。实行粮食库存浮动抵押、仓单质押等安全、便捷的担保方式,切实改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二十一)对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粮食收购贷款,每年在收购旺季前要及早开展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将粮食收购贷款额度核批到企业,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农发行有关金融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向企业收费。对于符合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密切加强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资信共同考评机制,把企业发展潜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还贷能力等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共同把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国有粮食企业纳入“信誉良好企业”名单,在贷款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支持。

  (二十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贷款风险共同监管机制,科学区分市场经营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恶意挤占挪用等非系统性风险,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农发行适当提高对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承受度和容忍度。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贷款非系统性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发生的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行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定期联系共同会商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掌握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动态等,共同参与当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沟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经营管理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农发行(客户一部)报告。

  当前,正值秋粮收购的关键时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通力合作,认真分析秋粮收购资金需求,及早安排和落实收购资金,加强对收购资金监管,确保不出现“打白条”问题。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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