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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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科技进步奖励等级与省相统一,以利于科技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穗府[1986]53号)中第三条关于市级科技进步奖四八等级的名称、内容作调整,请依照执行。
特等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状、证书和奖金(待定)。
一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改进性,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1987年11月18日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五氯酚钠
五氯酚钠
河蟹
灭螺、清除野杂鱼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30-2006)
养殖
2
喹乙醇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促生长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养殖
3
碱性黄
硫代黄素
大黄鱼
染色
无
流通
4
磺胺二甲嘧啶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防腐
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餐饮
5
敌百虫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防腐
目前没有检测食品中敌百虫的国家标准方法,可参照 《SN0125-9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生产加工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序号
食品添加剂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主要用途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胭脂红
鲜瘦肉
增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生产加工、流通
2
柠檬黄
大黄鱼、小黄鱼
染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流通
3
焦亚硫酸钠
陈粮、米粉等
漂白、防腐、保鲜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4
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防腐、漂白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附件3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
备注
1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
将“检测方法 ”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第1条
2
甲醛
甲醛
“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1条
3
苏丹红
苏丹红
“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2条
4
罂粟壳
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
“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
5
氯霉素
氯霉素
“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1条
6
酸性橙II
“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0条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四)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四)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授予围绕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各种科技创新形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公民或组织,其所实施完成的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探索性,或者具有显著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
第十一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已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3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