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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39:25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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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滩涂、山、水、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内土地的地形地貌。
对于开发区内的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用地,均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土地使用者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违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工程,可由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支出,由开发建设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项事业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国家机关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文件、合同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凡未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直接与原使用
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罚则等。
第八条 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在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按期施工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取消土地使用权,其已缴付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建筑规范、防火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竣工后,须经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准,方可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处以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承担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项设施,未经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改建、扩建、重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如需变更用地范围和用途,应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项事业的用地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最长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四十年;商业、饮食服务业、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商品住宅、别墅、办公楼用地五十年;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的用地年限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予以续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兴办各项事业的用地,不论用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企业场地,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一)工业用地一元至一元三角;
(二)商业、饮食服务业、旅游建筑用地十一元至十五元;
(三)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四元至六元,别墅用地六元至八元;
(四)露天游乐、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角至四角。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起按年计收。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免收。如遇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则从调整的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所收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开发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十六条 场地开发费(含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费、直接为企业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场地平整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用地的不同区域、行业和年限确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开发建设公司缴纳。两年内付清者不计利息,超过两
年缴付的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由中国合营者缴纳。

第四章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
第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基建期限内按期或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基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减收。
第十九条 属干技术特别先进或国内急需的项目,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开发区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费可给予定期减免。
第二十一条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免收。
第二十二条 一九八六年及以前、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依次减收场地开发费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并分别给予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四年、三年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者,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免收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和通讯设备,均应按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自费修建;与用地范围外各种公用管线相连接的安装费用,以及企业专用的厂外工程投资,也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凑求。并接受山东省和所在市的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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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文教办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文教办



一、学校性质、任务、学制和办学形式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
“××学校”(如“统计学校“)。
普通中学改办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举办;或由教育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协助举办;或由业务部门自行举办。
现有“职业高中”兼设有普通高中班的,应在充分照顾中、小学合理布局和保证办好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职业学校不设初中部,职业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
二、招生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
三、学生待遇和毕业生安排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按普通高中学生待遇。
2、学生在劳动实习期间的待遇,可参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学习期满,进行文化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4、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可由办学部门优先择优录用;或经办学部门与劳动部门推荐,由招工单位择优录用;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也可以报考高等院校。
5、被录用的毕业生,可免去学徒期,见习期满,考工定级。工资待遇按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师资配备
由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部门配备,专业课教师(包括辅导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业务部门配备。
由教育部门主办的学校,专业课教师可以由有关业务部门协助聘请,也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选调适当人员或培训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中学超编教师充任,也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
配备教师要保证质量,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教育与教学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政治思想教育与专业思想教育紧密结合。教学计划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切实加强基础理论教学与实际能力的培养。专业教学计划,可参考同类型学校或专业的
教学计划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要做好专业课教材的选购、编印工作。要搞好学生的文体活动,关心学生生活和健康。
六、经费和编制
在职业技术教育专项经费未解决前,由教育部门主办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其开办费、专业教学设备费、专业教学行政费等,由市财政拨款。联合举办的学校,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属于原由中学开支的部分,仍由
教育部门按普通中学标准拨给;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教学行政费、专业教学设备费、实习场地与劳保用品,由联合办学单位负责解决。上述款项,每学年按标准拨给学校,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与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单位所需经费的来源:(1)企业主管局和局属公司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集中的利润留成中“生产发展基金”项目解决;或在所属厂矿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集中到局统一使用。(2)行政主管局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行政主管局行政经费
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联合办学单位帮助学校在校内修建专业实习场所,其经费开支可具体签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停办的学校,可由双方协商偿还办法。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分别列为各办学单位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联合办学部门可以成立教研室,编制由办学单位内部调剂解决,也可以把职业学校、职业高中视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列编。
七、领导体制
普通中学改办为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其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人与联合办学单位派出相应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必要时也可由联合办学单位派出干部任副校长。联合办学单位与学校共同商定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招生计划、课程
设置,并负责专业课教学与生产实习等项工作。
职业学校业务上受高教局指导。
联合办学单位派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不转行政关系,其工资、福利、技术晋级与职称评定均由原单位负责,平时参加学校的工作与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享受学校规定的假期。
八、办学条件和审批手续
举办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必须具备必要的师资、校舍、设备、实习场地等条件,要有长期办学规划,能连续招生三年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先办职业高中班,逐步过渡),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职业高中:联合举(改)办的,需由区、县教育局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书,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教育部门主办的,由区、县教育局提出,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职业学校:联合举(改)办的,由联合办学单位提出,经市计委、市高教局、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业务部门办的,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市有关委、办审批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80〕54号文件附发的《关于举办职业高中(职业班)的几项试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1982年4月13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护组织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会务、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人事、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党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承办市安委会会议;组织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制定、分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法规与教育培训科负责起草全市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中介机构组织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督办、回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申报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的申报和乙证的发放,负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工作,并对上述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非煤矿山监管科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查处;依法组织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商贸企业监管科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筑、交通、水利、林业、邮政、电信、军工、旅游、气象、教育、地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煤矿监察科依法监察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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