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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7:04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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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光盘(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像激光唱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激光数码储存片和激光视盘〔LD〕均须通过刻录母版方能批量复制生产。因此,对光盘母版的刻录管理
,是光盘复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音像复制管理范围,由音像复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光盘母版刻录单位的设立,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关于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鉴于目前国内光盘母版刻录能力过剩,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项目。更新原有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应经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具的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无效),承接刻录母版业务。
三、严禁为非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刻录用于出版的光盘母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需刻录非经营性的光盘母版,应向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母版刻录单位凭批准文件承接业务。
四、承接海外母版刻录业务,须要求委托人出具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受托人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级音像复制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刻录。
五、为充分发挥国内光盘母版刻录生产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允许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刻录母版。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提供未经批准的境外刻录的光盘母版,有关复制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复制加工。
六、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刻录业务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并作详细登记。所有登记材料保存三年,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应参照《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新闻出版署。
八、违反本通知的,由省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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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
199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查院政治部

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自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实践表明,乡镇、税务检察室的设置,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根据中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有必要对各类检察室进行一次整顿。现提出如下整顿意见:
一、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检察机关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实践证明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缓解“告状难”的状况,及时查处发生在农村中的贪污、贿赂及其它犯罪案件,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把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编制在5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多设一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健康发展。
二、巩固和完善税务检察室。税务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偷税、抗税和骗税案件的业务机构,它对加强税收工作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巩固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置的税务检察机构,充实骨干力量,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税务检察室主任应由检察院的检察员担任;由税务机关配备的税务检察室干部,应先经过检察业务培训,并根据其德才表现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或书记员,专门从事税务检察工作。
三、设置在工矿区的检察室,原则上可以保留,但不得与企业的纪检、监察、保卫等机构合设,检察室人员应由检察院派出。
四、在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各类检察室,应做好善后工作,予以撤销。今后不再设立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之外的其它各类检察室。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检察室工作。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政工部门负责。对现有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充实、调整,选派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到检察室工作,对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出。
整顿检察室是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有关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2月底以前,将整顿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贪污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商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组织和机构)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其主要负责我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和滥施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工作的程序、期限和所需的条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宝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快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使各种违法行为受到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对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迥然不同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领取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主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的行为;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三)“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贪污受贿;
(六)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其他违法乱纪和有悖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查处违法案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与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限期查处。

第五章 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对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写出行政执法的工作总结,所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
(二)本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必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经过考评被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和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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