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0:54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2003年9月1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3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的监管,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林木种子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监管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增强林木种子依法广告的意识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广告发布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通知》的规定,严禁各种新闻媒介受利益驱动作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广大林农群众,切实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子广告。

二、严格程序,规范林木种子广告行为
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把关。审核提供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要确定责任心强、懂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审验相应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应到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对于合格的,开具《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见附件2);不合格的,提出改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清理整顿,规范林木种子广告市场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竞争环境和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林木种子广告是林木种苗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规范其行为。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对辖区内各新闻媒体发布林木种子广告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整顿发布林木种子广告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做好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管理工作,从而促进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

请各省于12月底前,将宣传、贯彻《通知》,规范、整顿林木种子广告情况以正式书面材料报我局。

附件:

1、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2、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残联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其破坏之严重、人员伤亡之多、救灾难度之大都是历史罕见的。抗震救灾工作面临关键时期。连日来,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抗震救灾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灾情发生后,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第一时间就残联系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残联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行动起来,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邓朴方主席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目前,抗震救灾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截至5月20日18时,四川汶川8级地震已造成40075人遇难,247645人受伤;至20日12时,累计失踪32361人。总参作战部报告,截至19日24时,抢险救灾人员累计解救、转移被困人员360159人,其中从废墟中挖掘出来的生还者共计6375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5月19日18时,四川汶川、理县、茂县、青川、平武、黑水、北川、绵竹8个重灾县残疾人遇难300余人,受伤9000余人,残疾人房屋倒塌26000余户,危房16000余户,房屋受损28000余户,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残疾人生命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因此,当前抗震救灾任务依然非常艰巨。为做好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工作。2008年3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正案),为残疾人权益维护、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新的机遇。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牵挂着残疾人,指示要做好因灾害造成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的安置。

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残疾人的关爱,充分认识做好下一阶段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抓住时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为国家分忧解难。地方各级残联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灾区重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各级残联组织和广大残联干部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抗震救灾工作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精神,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残联组织工作平台,迅速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工作,动员广大残联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助灾区残疾人及其家庭度过难关。

坚持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地方各级残联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统筹资金和物资,在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础上,将对受灾残疾人的救助纳入到党委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整体部署中。

坚持以受灾残疾人实际需求为工作目标的原则。当前,要重点解决受灾残疾人面临的基本生活问题,要确保灾区残疾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同时,要做好灾区残疾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人心稳定。

三、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灾区重建工作

中国残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灾区重建工作力度,近期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成员带队分3组赴四川灾区慰问并指导地方残联的抗震救灾工作;先期组派50人的医疗康复救治队赴灾区参加医疗康复(心理康复)救治工作;免费为有康复需求的伤残人员提供辅具配备及相关服务,服务工作覆盖整个灾区;支持受灾地区建立省级现代化综合康复中心,为因震致残者提供专业化长期的康复服务。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全力向社会募集资金,为需要康复的残疾伤员提供帮助。中国残联抓紧编发《地震伤残康复与护理》系列手册,指导灾区开展康复救治和残疾的早期干预工作。

在此基础上,受灾地区残联和其他地方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摸清受灾残疾人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受灾地区残联要抓紧时间,全力以赴,详细调查了解灾区残疾人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等情况,摸清新增残疾人底数,尽快研究提出康复、救治、扶助措施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整合康复资源,配合救治受灾群众。中国残联将对全国残联系统康复资源进行调查统计,并统筹安排震后伤残人员的康复工作。各省(区、市)残联要迅速对本级残联康复中心、聋儿中心、辅助器具中心康复专业人员、康复床位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根据实际康复资源情况,向上级残联提供本地可以承担的伤残人员康复救助工作的数据,配合救治受灾群众。各地残联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康复机构预留床位,准备接收后期康复受灾群众。受灾地区新增残疾人康复任务数将纳入“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

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灾区残疾人。各地残联要积极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灾区重建和灾区残疾人安置的政策、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推动落实,妥善安排好受灾残疾人的临时住处和生活,安置好因灾害造成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中国残联提供残疾人安养和家庭康复的相关技术标准,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和国际合作项目向灾区予以倾斜。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援灾区重建。各地残联要积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万众一心、同舟共济的伟大民族精神,立即行动起来,筹集资金和物资,向受灾地区的残疾人伸出援助之手,团结一致、众志成城,为确保灾区残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募集、筹措资金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开展向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奔赴一线救灾同志学习的活动,大力弘扬临危不惧,顽强奋战的抗震救灾精神,积极宣传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的模范集体、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激励干部职工团结广大残疾人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友爱互助,团结一心同地震灾害作斗争。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残联组织和和残疾人工作者要给予大力表彰。

各级残联在全力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灾区重建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中央7号文件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继续扎实做好北京残奥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夺取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省政府令第150号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狱、劳教所或者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正人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未办理登记情况的上报及互相通报责任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 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 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 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用归正人员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正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归正人员有权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受理建议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提出建议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