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
(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其所建设部分不计入用地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条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具体方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事由可以认定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一)用地单位申请报建,市规划部门因规划原因暂停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报建时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外;
(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具体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修建道路等费用,但未兑现修建相应的基础设施,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用地单位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用单位,致使被征用单位阻挠用地单位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五)用地出现权属重叠或权属不清,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第五条 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帐收回。挂帐收回的土地通过政府出让变现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挂帐金额。权益人也可以挂帐金额冲抵政府收取的费用(税金、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除外)或抵偿所欠政府的债务。其中冲抵土地出让金采取先收取后返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闲置土地,以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组织或委托拍卖转让土地的,其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二)用地单位擅自将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应及时函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等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
第七条 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过户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过户的(处置机关已做出处置决定和涉及银行权益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政府不收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与新土地权益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限期开发。
第九条 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六)、(七)项无偿收回土地后,已缴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向土地权益人发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书》,将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土地权益人,并抄送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土地权益人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的,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后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05-07-07 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 村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 乡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 连锁经营 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 经营管理
3.2.1 经营设施设备
3.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 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 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 商品质量管理
3.2.5.1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 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 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以上;西部 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4.2 经营管理
4.2.1 经营设施设备
4.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4.2.1.2 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
4.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
4.2.1.4 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4.2.1.5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4.2.2 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2.2.1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2.2.2 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4.2.2.3 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4.2.3 售货方式
以批零兼营、开架自选、原包陈列为主,也可以采取完全开架自选,出入口分设。
4.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4.2.5 商品质量管理
4.2.5.1 满足3.2.5 的要求。
4.2.5.2 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 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 满足3.2.6的要求。
4.2.6.2 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 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 满足3.2.7的要求。
4.2.7.2 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