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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6:23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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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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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的无业居民适用本办法。已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六)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增配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上年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居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各旗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为了鼓励年轻人参保,对于低龄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适当降低。男性16—30、31—40、41—50、51—55周岁,女性16—25、26—35、36—45、46—50周岁分别降低缴费比例2%、1.5%、1%和0.5%。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14%、13.5%、13%、12.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中属于主体少数民族的(蒙古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每超1周岁,缴费减少1年,但缴费不得少于5

年。年满75周岁人员不缴费。

(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均按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基数和本人年龄确定。

第十二条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待遇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本办

法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养老保

险补贴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我市上年

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为基数,乘以缴费档次平均系数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每月增加150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四个月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余

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

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指纹采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

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将应负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各旗县区财政于每年3月1

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预计参保缴费人员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市财

政专户,待征缴期结束后与市财政结算。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

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市

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 参加我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我市城

镇户籍,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

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我市,个人缴费本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按20%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林造发〔2006〕274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油茶是我国特有的木本食用油料树种,也是林业建设一大优势资源,在我国南方广大丘陵山地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和良好的生产基础,为我国食用植物油产量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各地对油茶生产的管理措施削弱,很多地方油茶林的树龄老化,品种混杂,加上粗放经营,只取不予,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造成生产力水平下降,比较经济效益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油茶作为一项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国油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意义
1.我国油茶资源丰富,油茶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业发展的潜力大、前景广。充分利用油茶生态、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的特点,加快油茶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南方丘陵山区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山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和大众对良好生态产品、天然绿色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认识,认清我国油茶产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产品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共同把我国油茶产业做大做强。
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
2.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在宏观管理、规划布局、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扶持力度。要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工作落实,使油茶发展成为南方丘陵山区具备巨大效益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3.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油茶资源优势,优化油茶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建立以湖南、江西为中心产区,广西、福建、贵州、湖北、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区)共同发展的油茶区域化、规模化产业格局。以建设高标准生产基地为基础,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油茶精深加工为重点,大力推进油茶产业化经营,提高油茶产业发展综合效益。
4.创新产业发展思路。发展油茶产业,要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通过分类经营措施,调整优化油茶品种结构,扩大优质油茶资源,切实提高油茶生产力水平,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综合开发油茶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竭力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拳头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油茶产业运营的质量和效益。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发展油茶产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创造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5.积极拓宽产业发展投资渠道。“十一五“期间,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促成各级政府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渠道扶持油茶产业的发展。国家林业局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对油茶高产示范基地进行扶持。有条件的省(区),要结合退耕还林、扶贫、山区综合开发等项目,规划安排丰产示范林建设。以示范样板的作用,激发广大林农发展油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油茶资源的不断增加和扩大。要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油茶加工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精深加工、带动辐射和市场开拓方面引领油茶加工业的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重大农产品新品种推广专项经费,加快油茶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立项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更多渠道投入油茶发展。
6.完善林权林地流转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油茶林向有经济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流转。要坚持“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油茶资源发展。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途径推动油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油茶经营效益。
四、强化科技支撑,切实提高油茶经营的科技水平
7.依靠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科技攻关。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区)、市、县级各个层面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力量,集成资源,大力开展油茶科技攻关。依靠科技创新,切实解决油茶产业发展中技术重点和难点。力争“十一五”期间在油茶高产优质新品种选育和培育技术、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技术质量标准研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同时,注重开展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各级林业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茶科研开发的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开展油茶科技攻关方面的问题,为开发油茶资源,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8.加大油茶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各地要在本省(区)林木种苗“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以省(区)级以上林业科研院(所)为中心,加强油茶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为油茶产业的发展提供产量高、含油率高、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要加快现有油茶良种繁育和苗木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先进育苗技术,努力满足生产发展需要。
9.搞好分类经营,提高集约管理水平。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现有油茶资源状况和生产水平,采取低产林改造、更新改造和新造林相结合的经营措施,着力推进油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抓好常规技术配套措施的落实;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科技人员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使优良无性系良种、施肥、垦复、灌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配套管理技术措施,真正运用到生产实际,真正让广大林农掌握应用,切实提高油茶集约经营管理水平。
10.大力推进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积极做好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管理,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油茶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尽快形成配套的适用产业化发展的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化建设。要推行油茶原产地标识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快发展油茶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不断拓展油茶产品的市场空间。
五、积极培育油茶产业主体,打造油茶产品品牌
11.积极培植油茶龙头企业。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油茶龙头企业,促进油茶产业链的延伸。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油茶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要从机制创新入手,引导企业参与油茶原料林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促进油茶生产、加工、市场的有机结合,使企业与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企业自身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挖掘茶油及其副产品的市场潜力。努力打造体现各自特色的知名品牌,依靠品牌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12.支持油茶专业协作组织的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引导,支持林农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供应、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适应能力。要加强规范管理,抓好典型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13.重视培植油茶种植大户。要通过相关项目支持、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合理林地流转等,为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油茶种植大户创造好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油茶产业上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将更多的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经营山地,发展油茶,增加收入,实现兴林富民。
六、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
14.强化工作指导,搞好信息服务。发展油茶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工作指导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善于研究市场变化规律、消费趋势、市场竞争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指导,做好向林农提供生产资料、技术应用、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要善于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油茶及其产品,扩大社会的认知度,增加消费群体,增强油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共同推进油茶产业的持续发展。
15.加强种苗市场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茶种苗生产和市场的监管,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油茶种苗管理的执法力度,实行油茶种苗生产和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种子、嫁接穗条的来源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子、嫁接穗条、苗木的行为,切实保证油茶种苗的质量。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制止破坏油茶林资源、哄抢偷摘油茶果行为,稳定油茶产区秩序,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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