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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0:50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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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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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看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票据法的最主要的原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较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票据的特征,从票据流转的全过程来看,无因性贯穿始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有效无效不取决于票据取得的原因,而在于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只看形式,不看内容。
如何理解无因性这一原则?谢怀轼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指出,无因性原则下有例外。例外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出票人与受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亦无效。
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因为在流通中,票据效力不应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而以后的交易中又变成有效,它的效力应当是一贯的。如甲、乙两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行为是非法交易,但甲、乙两公司没有转移票据权利,乙公司请求付款,不付款的原因是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并非因票据无效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的效力是无因性的,主要看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是看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如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欺诈胁迫等违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为保证票据的流通,对签发背书担保承兑符合票据法的形式要求,票据有效,行为人要对票据行为负责,但并非对任何持票人都负责任,对于合法取得票据的权利人要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保护,不保护的理由不是前手的瑕疵,而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不合法。所以,在保障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使坏人受益。
善意持票人当然有票据权利,非善意持票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违法取得的票据,虽然在客观上票据形式有效合法,但在主观上的恶意使其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在《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中可以看到,第10条规定:“没有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2条又规定:“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明知以上情形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法律上已经把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限定死了,只要取得票据原因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纵然票据是有效的。为加重票据行为人的责任,我们捍卫票据无因性。在这一点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绝对化了,票据总是有效或无效,不是在直接相对人之间是无效,而在善意持票人,票据又有效了。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形式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因为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从各种票据形式要求的共性总结有三点:
一是书面方式。在出票、背书、承兑、担保等票据行为中都有书面方式的要求,即"白纸黑字",白纸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样,黑字又是什么意思呢?有一个商人的票据被二次退票,第一次退票是因为票据用圆珠笔填写的,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碳素墨水的钢笔或毛笔;第二次退票是因为出票日期用小字数字填写的,银行要求用大字来规范填写。
二是签字、盖章。行为人的签章行为反映行为人的身份,说明行为要由谁来负责。银行要求法人盖章、签字,要盖单位的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私人章;自然人既可签字,又可盖章,或即签字又盖章。
市场经济下,签章只是表明身份,只要能真实反映身份的签章,应用有效来保护。对于明知而故意签章错误的,应追究其票据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是款式要求。对出票人要求最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七项,本票、支票写六项。在保证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是两个概念,在款式要求中是要维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如票据金额,票据法规定金额要用中文大字与阿拉伯数字同时标注,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无效。在外国法中规定大小写记载不一致的,以数额小的为准,立法指导思想是尽力维护票据的有效性,促进票据流通,避免动辄无效。
如票据被更改怎么办?票据法中规定日期,金额收款人等事项不能改,如改了,票据无效。当前票据诈骗案件中大多以变造金额为主,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票据法也规定:对于变造前签章的,按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对于变造后签章的,按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这是要维护票据的文义性,这是第14条的规定。第9条规定改写票据记载事项,票据无效,它在追求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而第14条强调交易秩序的安全。法官大多适用第14条。
总之,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概括为票据有效、无效,取决于票据形式要件;票据持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仅有形式要件要求,而且取决于持有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
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的目的、用途。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票据法只是保证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安全,至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条文中使用“应当”。《票据法》第21条是关于汇票的,此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还要有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本票中也规定,“签出本票时必须有保证支付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没对价的票据进行骗取他人的资金。”从规定的“必须”、“应当”、“不得”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票据的效力。如签发空头支票的效力,是把票据效力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还是相分离?票据没有转让,只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由于是空头支票而票据当然无效,但如果善意转让,如何认定票据效力?因为空头签发的支票而认为票据无效,作假者以票据无效而当然不负担票据责任,对于善意受让人因票据无效而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权利,事实上票面上并没有标明合法交易或非法交易,这样使“亲者痛,恨者快”。
许多学者撰文批评这种现象,因为这个票据原理早已被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纳。但立法论证中,因为当时票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很陌生,中国人民银行显然具有权威,他们认为不能主张票据无因性,这样必将使票据成为骗人的工具。他们希望票据法解决不使票据沦为“骗人工具”的结果。但实际中,票据只是流通中的一张纸,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可以进行规定。对于如何避免票据成为骗人工具,应由其他法律部门作出规定,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如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刑法典中寻找;如追究民事责任,要在民法侵权法中寻找。所以我们应当承认票据法的功能有限性,对于价值取向来讲,公正与效率可能过于空泛,维护票据流转秩序应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在私法领域,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如违反禁止性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推定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商人往往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中寻找法律漏洞,来牟取法律上的利益。
票据关系中,注重“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保证每一手都合法有效。如果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执法,必然会影响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流通秩序。商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繁荣,如公法过分干扰市场,会窒息市场的活力,商人将因巨大的风险而退出市场,这样一来市场繁荣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票据法的目标是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十章 其他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网站

  附录1:核电厂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

  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的内容

  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

  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面向公众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于5月31日之前对外发布。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见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年度的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具体内容见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事件报告,形成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其内容见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准则的事件组织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1)重要核事件;

  (2)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3)相似的人因事件;

  (4)相似的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5)相似的外来因素如电网、气候条件等导致的事件;

  (6)相似的设计,如果设计是引起某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有可能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事件或一组事件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初稿,提交协调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成员主要来自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编写组设组长一名、其它成员若干,均由秘书处聘任。组长应具有十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小组其它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应具有核电厂相关知识,熟悉事件分析方法。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组集中分析和讨论初稿,并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必要时,编写组可以到相关电厂进行事件调查。在调查和分析过程中,有关电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小组内的日常事务,并详细记载事件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由协调员网络审核,编写组组长批准,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见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发布6个月后,由协调员通过网站向秘书处反馈本电厂对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三十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会议、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协调员会议。协调员会议总结各单位运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工作计划、以及审议有关运行经验交流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电厂需要,针对电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议题及形式由秘书处与协调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经技术支持单位归类整理后,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外信息主要指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技术支持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其适用性和重要性进行筛选。

  第三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筛选出的部分国外信息根据电厂需求进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将筛选的信息按专题进行归类整理后,放在网站上共享,并根据需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三十七条 各电厂将对国外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情况反馈至技术支持单位,便于技术支持单位向电厂提供更实用的信息。

第十章 其它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将对国内同行具有借鉴价值的本电厂实践经验,形成良好实践报告,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见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电厂良好实践信息,由技术支持单位整理归类后通过网站发布。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换料大修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核电厂可通过网站发布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等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网 站

  第四十一条 中国核电运行信息网是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站设在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网站的用户限于国防科工委、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对信息的需求,对网站的用户进行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权限。有关用户分级、权限划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分级和注册,并将用户信息报告给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控用户的登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信息网站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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