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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6:52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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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定如下: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惯例,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四、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壹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领事司          外交部东亚和大洋洲事务
      司长                总司长
     聂 功 成            赛·加·萨达提扬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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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业务,我署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制定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是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海关对“三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予以免税的依据是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为此,现决定该《办法》和第二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十二字及第三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十字予以删除。
特此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秘书长、大兴安岭森林扑火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处理情况的汇报,对国务院在领导、组织大兴安岭扑火救灾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对在这次扑火斗争中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和职工群众以及各有关党、政、军机关,表示高度的赞扬和崇高的敬意;对在这起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家属以及灾区人民表示深切的慰问。
会议认为,这次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驰、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杨钟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会议强调,保护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爱林护林造林,是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光荣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地区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和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护林防火制度的规定,严防和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会议认为,这次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严重不负责任的做官当老爷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恶劣作风。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都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任何人都不得姑息迁就。
会议号召,大兴安岭灾区人民和林业职工要在国家支援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克服困难,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恢复、保护和开发林业资源,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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