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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5:04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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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接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6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把电冰箱箱体纳入电冰箱范围,凡进口电冰箱箱体(不含压缩机),视同进口整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海关监管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进口电冰箱箱体,一律凭有权签发电冰箱许可证的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二、对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外签约的电冰箱箱体,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达我国口岸并报关的,可凭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及合同验放,其后进口的,一律凭许可证验放。但价值达到整机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仍按(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办理。



198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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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志强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街路管理的范围,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同城管部门开展“门前三包”卫生检查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行为,保持门前整洁。

  (二)包公共秩序。达到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店外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和广告及牌匾、无各类车辆冲刷、无修理加工点;劝阻和制止打架、斗殴等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包绿化美化。达到花草树木不被损坏,绿地不被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丝、绳,不乱贴乱挂。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是从各自门前墙基至道路边石,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范围是自市场至道路边石。

  (三)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四)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每个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自包。自包有困难的,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费用标准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其内容包括:

  (一)指定沿街单位主管领导和居民住户的户主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设专人清扫与监督,佩带标志,全天保洁;

  (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如遇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开展一次“选优评差”活动,选评出“门前三包”管理优秀街道办事处和最差街道办事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市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时,把区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的情况和市城管部门对落实“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好的予以表扬,对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广大公民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城区“门前五包”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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