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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8:18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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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 欧洲经济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友好关系的发展。认为一九七八年四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的执行令人满意,本着使双方贸易和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贸易并使之多样化,积极发展符合双方利益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并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促进并加强他们的贸易,
  ——促进经济合作的持久发展。

             第一章 贸易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确认愿意:
  一、采取各种有益措施,为缔约双方间的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二、尽一切可能改善双方商品交换的结构,以使其更为多样化;
  三、积极地研究缔约另一方提出的,尤其是在混合委员会内提出的,旨在便利双方间贸易的建议。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在相互贸易关系中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口、出口、转口、过境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各种捐款以及关税和捐款的征收方式;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存仓和转船的规章、程序和手续;
  (三)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部捐税和其他捐税;
  (四)有关进口和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系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而给予有关成员国的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其邻国的利益;
  (三)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基础产品协定所产生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尽一切努力促进相互贸易的协调发展,并按照各自的方法为实现双方贸易的平衡做出贡献。在出现明显不平衡时,混合委员会应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就改善这种情况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进口将给予有利的考虑。为此,中国主管方面将注意使共同体的出口者有可能充分参与同中国进行贸易的机会。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将给予程度愈来愈高的自由化。为此,共同体将努力逐步采取措施,扩大从中国自由进口商品货单,增加配额额度。混合委员会将研究实施的方式。

  第六条
  一、对于双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缔约双方应互通情况并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将注意不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
  二、然而,遇有例外情况,形势不容任何拖延时,缔约任何一方可采取措施,但应竭尽可能在采取措施前进行友好协商。
  三、缔约任何一方将注意在采取第二款所述之措施时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

  第七条 缔约双方保证促进经济、贸易和工业界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访问,便利工业和技术方面的商业性交流和接触,推动互相组织博览会、展览会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劳务。双方应尽可能为上述活动相互给予便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提供按照符合市场的价格和费率进行。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交易支付按照各自的现行有效法律规章,以人民币、共同体各成员国的货币或交易双方同意的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二章 经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工业及农业的发展,使经济联系多样化,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开辟新的供应来源和新市场,发展他们的经济和提高各自的生活水平做出努力,同意在各自权限内在所有双方同意的领域发展经济合作,尤其是:
  ——工业和矿业
  ——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
  ——科学和技术
  ——能源
  ——交通和运输
  ——环境保护
  ——在第三国的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他们的需要,并在其能力的范围内,鼓励采用有利于他们的企业和机构间工业和技术的各种合作方式。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予以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合作生产,合资经营;
  ——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
  ——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经济人士,代表团和机构的接触、访问及促进合作的活动;
  ——组织讲座、学术讨论;
  ——提供咨询;
  ——技术援助;包括旨在培训人员的技术援助;
  ——经常交换有关贸易和经济合作的情报和意见。

  第十二条
  1.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扩大互利的投资予以促进和鼓励。
  2.双方还将努力改善有利于投资的现有气氛,特别是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公平和对等的基础上,扩大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的安排。

  第十三条 鉴于缔约双方发展水平差异,欧洲经济共同体准备在其援助发展行动的范围内,根据其能力并依照其规章,继续其有利于中国发展的行动,并确认有诚意研究增加这种行动并使之多样化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本协定以及在其范围内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不损及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中的各项相应条款,丝毫不影响共同体各成员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经济合作方面进行双边活动和在必要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新的经济合作协定的权能。

            第三章 混合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一、缔约双方在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范围内建立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代表组成。
  二、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监督和审研本协定的执行,回顾已完成的各项合作行动;
  研究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研究可能阻碍缔约双方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的问题;
  研究发展贸易及经济合作的方法和新的可能性;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提出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
  三、混合委员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鲁塞尔举行一次会议。缔约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同意,可以举行特别会议。混合委员会主席由缔约双方轮流担任。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混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协助其工作。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十六条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方面,本协定适用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所适用的地区并按上述条约规定的条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协定取代一九七八年四月三日签订并于当年六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必要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考虑到新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为此,双方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确认。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德文、英文、丹麦文、法文、希腊文、意大利文和荷兰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朱利奥·安德雷奥蒂
    (签字)            威廉·德克莱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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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7]142号文批准 1997年11月12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烟专办[1997]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打击卷烟流通领域的制假、贩假行为,维护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卷烟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卷烟,包括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口卷烟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
第三条 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监督、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管理原则,组织县(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片实施。
第五条 卷烟防伪标识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委托区内具有防伪标识生产资格的单位制作,并向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送样备案。
第六条 制作、加贴卷烟防伪标识所需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使用的卷烟防伪标识无效。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卷烟防伪标识的领取、保管和加贴工作责任制度,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的卷烟加贴防伪标识。
禁止凭借加贴卷烟防伪标识工作便利营私舞弊、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卷烟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对涉嫌违法的卷烟和其他证据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第十条 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的,由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一)加贴盗窃或者伪造的卷烟防伪标识的;
(二)加贴的卷烟防伪标识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的。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和假冒商标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非霉坏、变质和假冒商标卷烟,但属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折价收购。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贴卷烟防伪标识工作中非法向管理相对人收取费用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其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

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科教发[2004]282



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67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 JT/T12-200 1、 JT/T12-2004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

  (JT/T0012-1985)

  2、 JT/T109-2004 内河船舶手动系缆绞盘(JT/T109-1991)

  3、 JT/T138-2004 小型船舶船名牌(JT/T138-1994)

  4、 JT/T247-2004 内河船舶手摇矩形窗(JT/T247-1995)

  5、 JT/T249-2004 内河船舶平式风雨密舱口盖(JT/T249-1995)

  6、 JT/T250-2004 内河船舶下舵承(JT/T250-1995)

  7、 JT/T251-2004 内河船舶上舵承(JT/T251-1995)

  8、 JT/T258-2004 长江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JT/T258-1995)

  9、 JT/T259-2004 内河船舶轴系中间轴承(JT/T259-1995)

  10、 JT/T265-2004 内河船舶轮机工属具定额(JT/T265-1995)

  11、 JT/T343-2004 内河顶推船队手动连接绞车(JT/T343-1995)

  12、 JT346-2004 船用气帐式救生衣(JT/T346-1995)

  13、 JT/T349-2004 黑龙江水系推(拖)船系列(JT/T349-1995)

  14、 JT/T352-2004 长江船舶(船队)航行技术性能实船试验方

  法(JT/T352-1995)

  15、 JT/T358-2004 内河船舶轻型单扇钢质门(JT/T358-1995)

  16、 JT/T359-2004 内河船舶钳式导缆器(JT/T359-1995)

  17、 JT/T360-2004 内河船舶船体建造精度(JT/T360-1995)

  18、 JT539-2004 船用抛绳器(JT4542-1992)

  19、 JT/T540-2004 船用中小型柴油机曲轴与轴瓦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6-1980)

  20、 JT/T541-2004 船用小型柴油机活塞环与环槽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7-1980)

  21、 JT/T542-2004 船用往复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1-1979)

  22、 JT/T543-2004 船用离心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2-1979)

  23、 JT/T544-2004 船用旋涡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5-1979)

  24、 JT/T545-2004 船用叶片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2-1979)

  25、 JT/T546-2004 船用齿轮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3-1979)

  26、 JT/T547-2004 船用螺杆泵修理技术要求(JT/T4114-1979)

  27、 JT/T548-2004 船用电动起锚机和电动起货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8-1979)

  28、 JT/T549-2004 船用电动系泊绞盘及其减速箱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9-1979)

  29、 JT/T550-2004 船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0-1979)

  30、 JT/T551-2004 船用氟里昂压缩机技术修理要求

  (JT/T4111-1979)

  31、 JT/T552-2004 港口计量工作导则

  32、 JT/T553-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使用年限的界定
 
  33、 JT/T554-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配备规范

  34、 JT/T555-2004 港口计量术语

  35、 JT556-2004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6、 JT/T557-2004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2012-1998)

  37、 JT558-2004 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

  38、 JT/T559-2004 珠江干线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

  39、 JT/T560-2004 船用吸油毡

  40、 JT/T561-2004 港口台架起重机安全规程
  
  41、 JT/T562-2004 港口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42、 JT/T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43、 JT/T564-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

  44、 JT/T565-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安全规程

  45、 JT/T566-2004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46、 JT/T567-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

  47、 JT/T568-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安全规程

  48、 JT/T569-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流速仪

  49、 JT/T570-2004 水运工程 旋桨式流速仪

  50、 JT/T571-2004 水运工程 回声测深仪

  51、 JT/T572-2004 水运工程 地下水位计

  52、 JT/T573-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水位计

  53、 JT/T574-2004 水运工程 桩基静载仪

  54、 JT/T575-2004 水运工程 闸门开度计

  55、 JT/T576-2004 水运工程 非金属声波检测仪

  56、 JT/T577-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钢筋计

  57、 JT/T578-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索测力计

  58、 JT/T579-2004 水运工程 伺服式测斜仪

  59、 JT/T580-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60、 JT/T581-2004 水运工程 电位器式多点位移计

  61、 JT/T582-2004 水运工程 滑线电阻式位移计

  62、 JT/T583-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杆计

  63、 JT/T584-2004 水运工程 差动电阻式应力计

  64、 JT/T585-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角度检测仪

  65、 JT/T586-2004 港口机械 负荷传感器二次仪表

  66、 JT/T587-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起重力矩限制器

  67、 JT/T588-2004 港口机械 输送带速度检测仪

  以上发布的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中,JT 346-2004,JT 539-2004,JT 556-2004和JT 558-2004四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三日











  废止标准目录

  以下49项交通行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1、 JT/T4103-1979 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

  2、 JT/T4104-1979 船用蒸汽舵机技术要求

  3、 JT/T4181-19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

  4、 JT/T4182-1982 船用锅炉钢材使用技术要求

  5、 JT/T4183-1982 船用锅炉焊接、焊缝检查、热处理技术要求

  6、 JT/T4184-1982 船用锅炉本体修理技术要求

  7、 JT/T4185-1982 船用锅炉管子加工、拆装技术要求

  8、 JT/T4187-1982 船用辅锅炉制造、安装与调试技术要求

  9、 JT/T4189-1982 船用主锅炉安装技术要求

  10、 JT/T4190-1982 船用锅炉水压试验、蒸汽试验技术要求

  11、 JT/T4191-1982 船用锅炉的技术文件及钢标记规定

  12、 JT/T4060-1983 船舶电机修理技术标准

  13、 JT/T4502-1983 修船船壳除锈油漆标准

  14、 JT/T4503-1983 船用牺牲阳极块更换技术要求

  15、 JT/T4504-1983 锚及锚链修理技术要求

  16、 JT/T4505-1983 船用通海阀修理技术要求

  17、 JT/T4536-1989 船舶锅炉安全阀修理技术要求

  18、 JT14-1995 内河船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 JT/T42-1993 船用柴油机机座修理技术要求

  20、 JT/T43-1993 船用柴油机机架修理技术要求

  21、 JT/T44-1993 船用柴油机导板修理技术要求

  22、 JT/T45-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体修理技术要求

  23、 JT/T46-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套修理技术要求

  24、 JT/T47-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修理技术要求

  25、 JT/T48-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环修理技术要求

  26、 JT/T49-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销修理技术要求

  27、 JT/T50-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衬套及活塞销孔衬套修理技

  术要求

  28、 JT/T51-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杆修理技术要求

  29、 JT/T52-1993 船用柴油机十字头修理技术要求

  30、 JT/T53-1993 船用柴油机滑块修理技术要求

  31、 JT/T54-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修理技术要求

  32、 JT/T55-1993 船用柴油机主轴瓦及连杆轴瓦修理技术要求

  33、 JT/T56-1993 船用柴油机紧配螺栓及螺母修理技术要求

  34、 JT/T57-1993 船用柴油机曲轴修理技术要求

  35、 JT/T58-1993 船用柴油机装配、安装技术要求

  36、 JT/T59-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盖修理技术要求

  37、 JT/T60-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修理技术要求

  38、 JT/T61-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导管及气门壳修理技术要求

  39、 JT/T62-1993 船用柴油机螺旋弹簧修理技术要求

  40、 JT/T63-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轴修理技术要求

  41、 JT/T64-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修理技术要求

  42、 JT/T65-1993 船用柴油机喷油设备精密偶件修理技术要求

  43、 JT/T66-1993 船用柴油机推力轴及推力轴承修理技术要求

  44、 JT/T67-1993 船用柴油机检修后试车试验技术要求

  45、 JT/Z4003-1980 柴油机零部件镀铬修复工艺

  46、 JT/Z4004-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镀铁修复工艺

  47、 JT/Z4005-1980 柴油机零部件电弧焊补修复工艺

  48、 JT/Z4006-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金属扣合修复工艺

  49、 JT/Z4007-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粘结修复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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