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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8:38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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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4-04-07

教职成厅[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交通学校等77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63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等318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名单

     4.汽车维修行业人力资源需求及对职业教育要求的研究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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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对象:

  目前我市已经开展的省运会重点项目或适合我市开展的奥运会项目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第三条 引进标准:

  (一)经省、市专业教练考察,有培养前途并可直接进入省集训队的运动员;

  (二)在我市训练基地试训半年以上,成绩达到省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

  (三)经市体育局考察,培养过国家队或省队专业运动员,具有中级教练以上职称(含中级),符合我市现行引进人才政策的教练员。

第四条 引进经费:

  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道)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道)负担,市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市负担的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专项经费列入当年市体育局部门预算安排。引进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引进程序:

  (一)市体育局组织考察确定引进对象;

  (二)市体育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或调动手续。

第六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体育人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附件:《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二○○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管理机构及律师。

第三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任务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代理政府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全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区县律师参与本区县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关系;

(三)负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四)负责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和论证,提出解决矛盾的建议。

第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加强政府与律师沟通协调一致原则。

第七条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

第八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二)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参与市区县接待日的信访接待;

(四)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五)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与程序:

(一)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

1、参加政府接待日工作。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时间为每周三或区(县)长接待日。

2、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程序为:

1、认真听取来访者的叙述,全面了解情况,分析来访者要求是否合理;

2、耐心为来访者讲明所述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分析所述事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属正当要求,应为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如属不正当要求,应把握好政策,耐心劝解,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劝其撤回不正当要求;

3、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律师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上报。

5、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每项程序要认真记录,备案待查。

第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

l、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来访者如实陈述事实。

2、承办律师有权要求了解与来访者陈述事实相关的政策法规。

3、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义务:

l、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2、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在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来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来访人的隐私。

3、承办律师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承办律师应当向来访人宣传与来访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贡献突出,但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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