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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39:50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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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地[1987]29号

1987-1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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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
《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以下简称消费税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表样附后),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样式附后)。
(二)消费税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三)对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后,转入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不能如实提供第一款所列资料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改正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六、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另行下发);
(二)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证明单》。
七、《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一)《证明单》的使用。
1.《证明单》的基本联次。《证明单》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
2.《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3.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4.《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
(二)《证明单》的管理。
1.《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2.《证明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有效。
八、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征管事项,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略)
二、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略)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办发〔2005〕38号)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 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文化部政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部文化市场、艺术考级管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等评奖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文化工程严格按程序操作,有关基建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我部局级干部任免公示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调整了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文化部政府网站上增加了许多政务公开的内容;我部专门在办公厅设立了新闻信息处,制定了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化工作的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文化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前,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影响了我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施,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 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文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所有公开事项,既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文化体制改革是我部中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无论是繁荣文化公益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改革举措,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是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无论是文化立法,还是文化行政执法,均要遵循有关的制度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审批程序、方式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工作。我部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 项,其中文化市场司16 项、教育科技司1 项。具体项目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港澳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参加本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3.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评奖工作。要继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按照专家、群众、主管人员三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出的侯选名单在媒体上公示。通过以上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4. 重大文化活动的公开情况。如中国艺术节、重大节庆文艺晚会、“三下乡”慰问演出、 “相约北京”联欢活动等。



5. 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目前我部重大文化工程主要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清史篡修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等。



6. 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7. 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8. 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 二) 政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司局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厅;



2.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3. 办公厅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报请部领导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审批;



4.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 三)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应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我部中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可征求我部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



2.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宣传方式也比较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主任为新闻发言人,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文化信息, 及时向新闻界披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3. 加强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政务是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最权威、最广泛、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要重点建设文化部政府门户冈站, 主要是:整合文化部系统网上资源, 做好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制订我部网站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我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办公厅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 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时间是否高效,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 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 党组统一领导, 办公厅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的要求, 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文化部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各自推行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并报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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