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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02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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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7/09

国质检监(2002)185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加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制定《目录》,分期分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2.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

  3.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4.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目录》。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纳入《目录》食品的建议。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登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工作。填写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附一),并按照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汇总调查情况,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和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也可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和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三)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二),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企业产品标准1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审查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省与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和审查企业的工作分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及审查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三)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

  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与企业利益有关者应当回避。

  (四)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附三)。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五)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和对企业生产食品的抽样检验。

  审查组对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进行现场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六)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七)对于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补缺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八)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附四)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非同省份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致函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证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非同省份的,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五)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QS为“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附六)。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拥有分公司、生产厂点的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如果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点都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还是标注分公可、生产厂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集团公司自行决定;统一标注集团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集团公司应当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产厂点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八)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八、食品强制检验的实施

  (一)食品强制检验包括食品发证检验、出厂检验、监督检验等检验方式,并实行检验项目强制管理。具体检验项目由《实施细则》规定。

  (二)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经过全项目检验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隔6个月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梦见进行产品定期检验。

  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附七)。委托出厂检验中强制管理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和次数由《实施细则》规定。

  九、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管理

  (一)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印或者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贴市场准入标志。

  (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属于质量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组成。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附八)。

  (四)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应当加印或者加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资格条件及批准程序

  (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具有能够承担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可以优先考虑承担相关的检验工作。

  (二)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必须满足《实施细则》中对各类产品检验能力的具体要求。

  (三)市(地)级、部分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省局应当将承担食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及其检验能力范围。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审查的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对食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一)从事审查工作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审查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法规;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食品检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

  (三)需取得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附十)。

  (四)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考核以笔试为主,检验人员须经过适当形式的实际操作考试。

  (五)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情况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动。

  (二)已经获得国家免检和获得中国名牌的食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1.日常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在接到质量投诉或举报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的具体要求由《实施细则》规定。

  3、年度审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附十一)。年度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是否在一年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等,并可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检验。年审合格的,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申请表加盖印章,确认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

  4.期满换证审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换证。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并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和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更换证书。

  (五)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附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六)对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和其产品标识标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

  (七)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计划组织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自行从事食品出厂检验的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比对试验。对达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数据的检验机构,取消其检验资格;不能保证自行检验要求的,责令企业进行出厂委托检验。

  (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对无证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证查处的范围和起始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及时建立食品企业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产品种类、企业经济类型、企业人数、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执行标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出厂检验、抽查检查情况、投诉情况等信息。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利用计算机管理企业质量信息,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接收、存储和传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管理数据。

  (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更新企业有关信息,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有关情况及数据。

  十三、收费问题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应当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二)食品检验收费:食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字496号)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实行委托检验的,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附:一、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略)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略)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略)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七、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范本)(略)

  八、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略)

  九、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申请表(略)

  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及食品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略)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表(略)

  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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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变更情况,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见附件)。

  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内容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
http://www.sda.gov.cn/gsyjz10449/fj.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二)事件分级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和预防
  (二)应急处置
  (三)后期处置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二)预案演练
  (三)奖励和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发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有效控制事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迅速启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快速进行处置。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校内安全防范机制建设。立足防范,抓早、抓小、抓源头,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控制在学校。
  4.应急联动,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5.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态扩大的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管理,社会参与。各级教育、公安、建设、卫生、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领导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保密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3)监督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4)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5)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害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思想情绪;组织编写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经市政府批准后,牵头负责修订本预案,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负责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市保密局: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4)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5)市民宗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安监局:协调指导校园经营性活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校园周边良好环境,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依法处置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8)市安全局:负责收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9)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10)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12)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和风险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13)市建设局、市建管局:组织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挥学校因台风、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对学生接送车等交通工具、驾驶员资质的检查和管理;确保校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交通运输的畅通。
  (16)市文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7)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18)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20)市环保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2)市外侨办:负责涉及国外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23)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4)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指导、督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日常事务由市教育局普教处负责办理。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4)督导、检查各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督促各地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应的专门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它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策略、措施;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受灾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协调各方面行动。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校园爆炸事故;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在校园内突然发生并影响或可能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传染病菌(种)丢失、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受台风、飚线、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省、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上述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容易相互关联、相互交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事件分级
  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主要指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100人以下,并已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主要指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突发事件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4)一般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现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达到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或其他菌(毒)种丢失,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③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⑤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与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⑦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⑧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⑨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⑩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4)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Ⅰ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漏,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广。
  (2)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Ⅱ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考试安全事件(Ⅲ级)。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的范围较广。
  (4)一般考试安全事件(Ⅳ级)。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
  以上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本案已具体明确的,按本案实行,未具体明确的,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绍兴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实行。
  四、运行机制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为预警预防(事先)、应急处置(事中)、后期处置(事后)三个方面。具体包括信息监控、信息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置、督查评估、责任追究等环节。
  (一)预警和预防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监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2.信息报送。各地各校要按照“迅速、准确”的要求,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发生在绍兴市区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发生在各县(市)的须在3小时内报告,重大和紧急的信息各地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重视信息续报和结案报告,直至事故处理情况处于稳定。
  3.事件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师生安全防范能力。要善于发现、及时处置事件苗头,有效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二)应急处置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级响应、协同应对,共同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及时启动县级政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及时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Ⅰ级),先行启动市、县两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按照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事发学校应当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好事发现场,控制好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应急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市政府在启动市级预案先期处置的同时,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较大以上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③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疏导教育工作,调查了解事发原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群体性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2)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指挥中心(119或110)报警;事发学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工开展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队伍到场后,事发学校要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人员搜救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和公安警力,开展灭火救人抢险行动,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的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建管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会同市建设局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市公安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有关警力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
  学校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
  ③因学校生产经营性活动引起的爆炸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④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工作;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交警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等警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绍兴的,市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力量、医疗机构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市外、或省外的,市教育局要积极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3)较大以上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省教育厅,同时立即将事件通报市卫生局。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查处。
  ⑤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尽快分析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灾害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抢险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当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求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④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受灾学校的灾情和损失。
  ⑤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5)较大以上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县(市、区)布置实施,并配合市有关部门控制涉密人员,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报道和炒作泄密有关情况;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制度,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⑥市保密局和市监察局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县(市、区)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构成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⑦市内未发生考试安全事件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仍按工作部署,正常举行考试。
  3.应急结束。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善后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落实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3.信息发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进行。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有关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紧急避险的方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
  (二)预案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和责任
  对参加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教育系统、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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