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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58:35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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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


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19990923  实施日期:19991001  颁布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辽宁省丹东市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设在宽甸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对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单行条例,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五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水库淹没地区和贫困地区等方面的优惠、照顾和帮助。
  第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各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社会公德。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加强兵役和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驻自治县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搞好军政军民团结,保卫边疆,巩固国防。
  第十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满族在自治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要尽量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根据精简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准的编制数内,自行设置工作部门和分配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从本地方各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注重培养使用妇女干部。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来自治县参加建设;优待、鼓励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偏远、贫困地区工作,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行民族地区补贴。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自治机关的公章、牌匾用满文和汉文两种文字。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本县实际出发自主决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坚持改革开放,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自然资源。在开发资源时,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致的原则,实行对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开发,有效利用。严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坚持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重视粮食生产,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改善生产条件,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机关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征用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努力造林种草,绿化河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在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的前提下,积极培育森林后备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高产经济林,合理采伐森林资源。
  自治县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滩造林。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谁种归谁所有、允许继承、转让和买卖。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植被破坏严重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护林防火。
  自治县在提高林地利用率的同时应与牧业、多种经营用地科学配置,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畜牧业,在引进良种、防治病、草场建设、饲料加工、专业技术队伍培训和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畜产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境内水能资源,发展能源工业。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水产养殖业,加强渔政管理,鼓励水产品出口创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材、食用菌、蔬菜、板栗、水果、饲养栽培野生动植物等多种经营生产,建设名优土特产品保护区和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藏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经过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条 自治县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采矿、化工建材、食品等地方工业,因地制宜发展林产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加工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商品市场,依法管理市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外贸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企业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自治县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县内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城镇和山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充分发挥城镇和山区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养护,加快修建乡村道路。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境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管理好旅游景点,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级财政预算分别由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批准必要的变更。
  第四十条 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中,如遇境内企事业隶属关系改变或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原因,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要加强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项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或者抵减自治县预算收入或其它拨款。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教育法确定教育发展规划,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县的教育经费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自治县重视对教育的多项投入,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做好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科技人才交流,开拓科技市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在经济中的含量。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自治县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抢救、研究,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名胜古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卫生工作以农村为重点,健全县、乡(镇)、村预防保健和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卫生医疗队伍建设,改善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依法加强药品和医疗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民族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根据朝鲜族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内的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成立民族乡。
  第五十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对在民族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九月七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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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出计〔1994〕320号)


  现将《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关于新闻出版业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要求,为引导出版企业认真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市场,苦练内功,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使出版企业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在印刷、发行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对出版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紧迫感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出版企业虽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但由于其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出版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坚持社会效益为首位的同时,也必须象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版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根据出版产业的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对生产经营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几年来,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的贯彻,出版企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经营管理普遍得到了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营管理落后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善,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走向市场的需要,集中表现在市场意识淡薄,优势发挥不够,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品质量滑坡,优质品率低,物质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生产和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的企业濒临亏损的边缘,甚至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出版企业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国家各项改革的步伐加快,将使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出版企业要提高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强烈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版工作繁荣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两手抓,围绕转换机制,依法经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花大力气抓好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定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的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论证及决策管理办法,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三、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协调发展
  出版企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现有的少量指令性任务、专业分工、部分图书价格的控制、学术专业著作的出版印刷、书刊印刷厂的发展方向、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农村发行网点的建设、印刷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对外发行与宣传等。出版企业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能否协调好出版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出版企业资源合理配置及综合实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出版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发展、逐步实现集团化经营。当前,可以从具体的项目做起,联合投资,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联合起来办大事,联合起来求发展。


  四、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出版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结合出版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具体实际,建立科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
  对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任务;2、提高编辑、印制、发行质量,缩短出版、印制、发行周期;3、调整结构,发展集约经营;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5、坚持合法经营,建立约束机制;6、推进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7、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各类出版企业的主要社会效益指标(参考)是:
  出版社:1、出版物品种数;2、书刊总印张;3、国家重点出版物完成率;4、出版物合格率;5、出版物重(再)版率;6、出版周期;7、优秀出版物比重。
  书刊印刷:1、书刊印刷量;2、书刊印制所占比重;3、重点书刊印制任务完成率;4、书刊印制合格率;5、书刊印制优质品率;6、书刊印制周期。
  发行: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物资供销:1、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2、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印刷器材:1、产品合格率;2、优质品率。
  出版外贸:1、对外发行出版物品种数;2、对外发行覆盖面。
  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按以下指标考核:1、资本金利润率;2、销售利税率;3、成本利润率;4、存货周转次数;5、应收帐款周转次数;6、主要原材料消耗率;7、产品(商品)销售率;8、劳动生产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9、净产值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
  各出版企业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目标管理指标体系。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年度指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出版物的编印发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出版事业上。确定经营目标时,要注意两个效益的统一,注意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注意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要运用目标管理的办法,把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使每个部门和职工都目标明确。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与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专项奖励,以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出版社要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出版企业要按照标准要高、要求要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参照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修订和完善各类定额。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配备先进的计量器具,完善检测手段,严格计量管理。要建立起迅速、准确、有效的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加强信息利用。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优化现场管理,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六、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一定意义是说,各出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代表着整体实力。因此,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加强质量管理。
  出版企业的发展应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的路子。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编辑、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以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改造应分别轻重缓急,坚持高起点,坚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相结合。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企业科技项目的安排,应围绕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高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加大投入。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加速出版事业的现代化。


  七、加强经营决策,不断拓宽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版企业要树立竞争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立自强的经营管理思想。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不断拓宽市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编印发结构,多出、多印、多发适销对路的优秀出版物。同时,要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书刊印刷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坚持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同时,推进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向商业印刷等领域拓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壮大经济实力。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通过适应市场,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经营作风和经营优势。


  八、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要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完善财会核算体系。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有效筹集和运用资金,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成本(费用)意识,探索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减少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出版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企业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出版企业要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利益,自觉地增加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各出版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要对现有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纳入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并采取并表的办法,统一编报会计决算,不得单独进行收益分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理清人、财、物关系,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责任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现有联营、合资、合营、境外投资的效益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很难有效益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九、贯彻《监管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转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后,国家主要从价值形态方面管理国有资产,由直接控制转变为所有权控制,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各出版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社长(厂长、经理)作为出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要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境外的投资及其效益状况,并及时足额地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要合理确定资金投向,出版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及其多种经营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出版业主业。


  十、深化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出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聘用或解聘经营者或职工。取消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对富余职工要妥善安置。目前,部分出版企业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程中,调整劳动组合,精简机构,定编定员,考核上岗,进行了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些企业在总结合同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其他企业要尽快进行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
  要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出版企业可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其中,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企业管理的特点,进行工资改革;其他出版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费用三方合理负担,建立基金,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出版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养老金,以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出版企业在各项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职工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实力和后劲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精通出版业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出版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从出版企业现有情况看,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二是编辑、专业技术干部结构不合理;三是现有的管理人员在市场意识、管理方法、知识结构、实际技能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出版企业都要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出版企业在进行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尽快建立职工培训、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制度,要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备、培训规划,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培养一批能满足出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专门队伍;第三,出版企业的领导要率先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实际技能,要使自已成为高素质、善经营、会管理、敢竞争的优秀出版企业家。


  十二、加强协调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出版企业作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生产部门,都有自身的优势,但又各具特点,在发展中要注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同时,出版企业在发展中,必然涉及到和外部的关系,如与其他行业、部门(财税、工商、计划、教育、铁路等)的关系,以及与多中经济成份的出版企业(合资、集体、私营、个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规范,出版企业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对外部关系的处理,将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但从目前情况看,出版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处于错综复杂的状态。因此,各出版企业要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外部关系,以取得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要为所属出版企业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所属出版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的经验,要经常进行总结、交流,使其得以发扬和推广。对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研究,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几年来,不少分行严重违反总行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系统内及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是将大量的外汇资金拆给广东地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总行重申并要求如下:
1.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外机构或公司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2.各行一律不得向系统内各分行拆出外汇资金(不包括辖内上级行向下级行拆出外汇资金),已拆出的一律按期收回,到期后不得续拆。
3.根据总行国际业务部1995年7月6日的传真通知,如总行发现任何分行从该日起仍然违反规定办理任何新的系统内或系统外外汇资金拆借业务,总行将扣收此笔拆借业务的全部利息收入。
4.各分行不得在国内同业存放定期外汇存款。已经发生的到期不得续存。各分行在国内同业的活期外汇存款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额内。
5.各分行向广东地区系统内拆出款项到期收不回的,拆借双方不得续签展期协议,视同逾期处理,由各分行自行负责催收。为避免我行系统内部虚增利润,减少损失,严肃纪律,自9月21日起,各分行对广东地区内分行未到期和逾期的拆借,广东地区拆入行一律按LIBOR平对
拆出行计付利息。
6.各分行存放总行的存款利率自本通知之日将提高至下列水平。如要求当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如要求隔日起息利率为LIBOR+0.25%。如要求交易日后第二营业日起息利率为LIBOR+0.3%。同时,分行向总行临时周转拆借的利率由原定的LIBO
R+0.75%降为LIBOR+0.5%,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利率。总行将在每周末传真通知各分行下周上存总行定期存款和向总行临时拆借周转的分币种,分期限的利差水平,以利各分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赢利水平。
7.为了便于总行对分行拆借进行监控,各分行应于8月15日前上报7月底试算平衡表1310、1320、1330、1340及1231科目的明细,并要求各科目明细汇总金额与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的科目余额相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7月底上报
的余额进行考核,各分行在7月底后如对上述科目进行调整,需向总行国际部报告。(上报明细表见附表)
总行传真号:010-8527361、8527364(国际部资金处收)
附表略。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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