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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0:33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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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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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规范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行为,我们制定了《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机构(包括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下同)在境内涉外经营活动中,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价格和收费,均实行以人民币明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三条 境内机构在本办法制订前以外币或外汇兑换券标价、计价结算的涉外价格和收费,向人民币标价、计价转换中,原则上按照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或国家规定的外汇兑换券与人民币的比价折合或转换人民币。对各种商品或服务,不得以转换标价、计价为名随意提
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由企业自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如因汇率调整而增加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在考虑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人民币价格和收费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汇率的变动幅度。调整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由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因汇率变化确需调整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今后为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在人民币汇率变动幅度较小时,应不变动价格。如变动较大,确实需要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均按本办法第三条(一)、(二)项办理。
第五条 涉外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按照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得对不同的消费者,规定不同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已存在的两种价格和收费标准,要实行并轨;一步难以并轨的,要逐步缩小差距,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
,分步实施并轨。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限定范围外,1994年以前已签订的以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计价结算的购销商品和提供或接受服务的结算合同,尚未办理结算形成的应收应付款,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结算汇率的,以外币计价的按结算日结算银行挂牌汇率,以外汇兑换券计价的由签约双
方商定结算价格,改用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在一定时期内的下列价格和收费,由经营机构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以外币报价、标价:
(一)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以外币标价、外币结算。免税品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免税品公司,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二)对经国家批准的专门机构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等提供外事用房价格、租金和劳务人员收费,以外币报价,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或关外的经营活动,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外币报价、外币结算;对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检、检疫、船检等关上收费项目应以人民币标价、可代收代兑,用外币结算。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的标价、计价、标价转换和价格调整,要限期改正或申报;逾期不改正、不申报者,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地方价格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6月1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外经贸厅 省外办 成都海关
           (二○○二年四月)
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图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社会各方面对地图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公开出版的地图近100种,发行各种地图100余万张(册)。地图产品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络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各种问题也不断产生,主要表现在:一些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带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屡禁不止;一些地图产品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台湾岛,甚至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的国家;一些单位、个体经营者不具备编制出版地图的资格,侵权盗版、非法编制出版地图,假冒伪劣,粗制滥造。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维护我国的尊严和版图完整,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外经贸厅、成都海关、省外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28-83346923)。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办事机构,制订相应整顿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深入广泛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普及地图知识,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地图是国家版图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要在全省形成依法编制出版、使用地图产品,自觉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或地图图形产品事件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
  根据我省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城市的特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6—9月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以影视、广告、报刊、互联网、标牌、橱窗、旅游交通图等展示和使用地图以及在市场上销售带有地图的图书(册)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等为重点对象,以机场、车站、码头、学校、书店、繁华街区、贸易市场、旅游区等公共场所为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收缴销毁。对假冒伪劣、粗制滥造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批准文号的“三无”地图以及盗版地图产品进行坚决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顿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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