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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省姜堰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4:14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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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省姜堰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江苏省姜堰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江苏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我省常熟市、姜堰市申请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的请示》(苏中医政〔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姜堰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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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1985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985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4.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适当提高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七、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部


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四)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六)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七)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四)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五)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增强监控能力。

  (六)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七)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八)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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