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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6:13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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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河北省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是在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思路、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加强党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领导的会议。党组会要全面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履行谋全局、议大事、管协调、用干部的重要职责,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使党组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在全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要部署的方案和措施。
2、研究确定年度和半年全局工作总体思路及目标。
3、研究机关科室、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4、研究干部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免、调整、交流、培养锻炼、职务和报审专业技术职称、工资调整等方面的意见。
5、审议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处分的决定。
6、审议系统和机关评先与表彰事宜。
7、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8、研究加强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9、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1 0、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11、其它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行正确的集中。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决策前要多方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善于了解和正确分析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勇于及时改正决策中的错误。
6、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加强监管、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 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 党组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或成员主持,会后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副书记及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成员沟通。
6、党组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时, 党组书记可商有关党组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1 0、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营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其它
1、确定专人兼党组会议机要秘书,承办会务,做好记录,根据需要及时整理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2、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会议人员。
3、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会议决议要按分工和要求抓好落实。
5、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2001年1月1日试行的《中共张家口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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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36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进一步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和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和分类
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三类:
1、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2、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
3、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上述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
困难企业困难程度每年11月份界定一次,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界定,其程序如下:
1、困难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困难类别申请,并附企业财务运行情况报表;
2、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困难类别。
三、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
困难企业应以单位整体参保,其统筹对象为该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合称为参保人员),具体缴费办法为:
1、第一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筹资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70%。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
2、第二类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筹资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费率缴纳。参保人员享受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第三类困难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人员同意,可采取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筹资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费率缴纳。其中退休人员由财政支持1%。财政支持资金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给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享受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4、对于少数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
上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均不设立个人账户。原已参保的企业,因经济困难而停保的,按本办法参保,对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逐年清欠,职工在停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
5、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困难企业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市政府(九府发〔2000〕2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职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商定。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也可单项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对在2006年6月31日前已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由破产、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筹资参加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筹资办法由原主管部门确定。
2、对在2006年6月31日后进行破产、改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按《九江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九府厅发〔2006〕13号)执行。
五、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医疗管理、费用结算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六、各县(市、区、山)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我国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特别是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由于环境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基层人口计生专干意外风险还时有发生,且一旦遭遇风险,家庭往往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之中。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的特殊困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从2004年8月11日起建立以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为救助对象的专项资金。该项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现将《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等有关规定,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殊困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以抚慰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特困家庭,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职干部为主要对象,在人口计生系统内设立的专项公益性救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宗旨

  第三条 本资金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争取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面向基层、抚慰专干、人文关怀、奉献爱心。

第三章 资金募集与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海外、港澳地区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1、重大捐赠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各项捐赠均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
2、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出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款收据。如有必要,可先行签订捐赠意向书(协议)。

第六条 捐赠回报:
  1、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
  2、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 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的资金管理委员会是本资金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八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资金募集方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补助的审批等。

  第九条 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资金的保值增值及补助款项的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条件

  第十条 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的发展规模,适时调整补助条件。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应是2004年8月11日以后,基层人口计生专干发生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宗旨的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干为主。

第五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资金补助须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初审,填报《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处复审核查。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根据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和付款方式,拨付补助款。

第六章 审计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定期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中国人口报》公布本资金的捐赠收入和补助款发放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资金管理委员会。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4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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