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4:22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
发放暂行办法

  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进一步做好兵役和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先批后用,按实结算”的原则。
  二、民政部门主管优待补助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优待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划拨和管理、审计、监督。
  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中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年度优待补助经费中市、区共同承担的部分,由各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区民政部门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优待补助标准组织发放。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各区民政部门实际发放数进行体制结算后返还给各区。
  优待补助经费中市本级直接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市民政部门预算,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组织发放。
  五、优待补助经费用于:
  (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
  (四)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
  (五)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七)失业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六、优待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12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30000元;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5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12500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60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500元;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54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250元;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8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000元;
  (五)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2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1750元;
  (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居民户口的年补助金2400元,农业户口的年补助金1000元。
  城镇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发给奖金5000元;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3000元;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1500元;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500元。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标准发给。
  八、优待补助金发放程序:
  (一)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义务兵立功的奖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3月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报,经各区民政局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前发给优抚对象本人。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代为存储,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本人。
  (三)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后,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填写《杭州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通知书》,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九、其他规定:
  (一)享受优待补助金的义务兵家属和优抚对象户籍迁出和迁入各区的,应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二)义务兵优待金计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入伍第二年被直接提升为干部和转为士官或考入军事院校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
  (三)军事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部队专业文体单位征召的文艺体育人员以及未持有《优待安置证》的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取消优待金。因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停发当年的优待金。
  (四)义务兵原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可以另行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
  (五)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优抚对象优待补助金的,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关于对个人取得我行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报告》,中国银行计划今年第3季度向社会发行外汇金融债券,债券币种为美元金融债券和港币金融债券两种,发行额度约合2亿美元,发行对象为国内居民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
据了解,中国银行是首次发行外汇金融债券,为支持其筹集“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决定:
一、对中国公民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上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1991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1年11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公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所有支付个人企业债券利息的单位,都应在支付的同时严格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不含税利率上浮的利息,均应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换算为含税利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同时按含税利息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
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



1991年6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