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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5:48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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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1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第23号令)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1989年第4号令)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乡镇(办事处)、综治部门对校园安全进行综合治理,督促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校园内部安保机构、人员和安保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查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校园内部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校园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机关。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维护。

第六条 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是校园内部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保应急处突机制。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各类校园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校园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九条 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组织校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校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做好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校园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未经审批的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取缔。

第三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协助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把校园周边作为治安巡逻的重点,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或报警点。

第十六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各类校园配齐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在校园普遍开设法制课程和安全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的治安整治,适时开展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有效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校园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整改各类治安隐患。

第十九条 了解和掌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协助校园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查处涉及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章 综治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教育、司法、信访等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学校保卫机构负责对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以及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和经常缠访闹事人员等特殊人群、高危人员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包抓、稳控和整治措施,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防漏管失控。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协调发动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网吧、娱乐服务场所等复杂部位的综合治理,以及违章建筑、违规经营场所的清理、查处、整改工作。强化校园食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饮食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对校园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第五章 学校幼儿园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门卫值勤、治安、消防安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校车管理、日常巡逻以及危险物品和校园内部安全定期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堵塞校园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成立校园安保机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1000人以上的学校全部成立安全保卫科,为部门和学校中层管理科室,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专职的校园保卫干部,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300人至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学校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

第二十四条 配齐配强安保人员。校园内部保安人员要从保安公司统一选聘身体条件好、个人素质高、责任心强、经保安公司统一培训的安保人员。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3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6名,学生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适应安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各级各类校园传达室统一更名为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每个校园至少配备两套钢叉、警棍和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以满足本校园安保工作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物防设施建设。所有校园要设置和加固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室、操场、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要害部位要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报警、预警系统,建立监控室。监控室要落实专人值守,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制度。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严格门禁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危害师生安全。校园要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制度,上学、放学时段,有足够教师、校领导和保卫人员守护、管理,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现象。

第二十九条 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加强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日常检查,切实把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严格行政问责。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保卫监督与管理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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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下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对城镇及独立分布的大型工厂、矿山所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数据、图件;

  (五)省内普通地图集、基本地理挂图等;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工程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工程测绘项目中所形成的属于基础测绘内容的成果,应按基础测绘规定划分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州及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副本和目录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目录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国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在本省内从事测绘活动所产生的测绘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由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保管,不得损毁和丢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的,应当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省外单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决定。能当场审查作出决定的,应即时审批。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基础测绘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权、准予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只限于获得许可的法人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编辑、出版、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确需复制的,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原密级管理。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和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注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测绘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依照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向社会提供服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众版测绘产品的保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
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形成的相关产品,按照原密级管理。确需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公开测绘产品的,必须先进行脱密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发。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者要求对测绘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扩展服务的,按工作量承担测绘费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基础测绘成果收费上缴同级财政。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费用和公益性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 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需报国家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省内地势、地貌分区位置、重要特征点;

  (三)其他重要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面积、长度等。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在省内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

  (二)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组,以下同)的技术改造工作,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机车技术改造的内容是:对定型生产和使用机车的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进行改进和改造,在机车上加装或减少技术装备(包括行车安全设施)。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机车及其各零、部件和机组的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提高技术性能,消灭惯性故障,大力节约能源,降低材料消
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更可靠地保证行车安全,简化、统一配件种类,以方便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2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程序是:提出项目、立项审查、组织设计、试改试用、鉴定定型、审查批准、小批改造、全面推广。根据改造内容的繁简、成熟程度,可省略某些程序。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地面试验和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运用考验。
第3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原则是:要尽量考虑与当前制造的产品通用和系列化,以减少配件品种。同时,在改造旧型配件及车用机电产品时,一定要考虑继承性和互换性,避免盲目性。凡是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及可靠性或效益不大的,技术上不够成熟的,以及可改可不改的,均不得列入
改造项目。要讲求实效,避免改来改去,浪费人力物力。
第4条 机车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要加强计划性,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统一掌握的原则。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由总工程师负责。在其领导下,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针对机车存在的技术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提出改造方案,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设计、试验、鉴定、推广及做好年度计划、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5条 机车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凡涉及机车基本性能、主要零部件和标准件等的尺寸结构、主要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及影响互换的技术改造,须由铁道部(机务局归口)批准;但地区性特殊要求的,不影响机车整体性能的小型改造项目可由铁路局批准(机务处归口),报
部(机务局归口)核备。
第6条 凡经批准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均列入检修、保养和验收范围。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7条 机车技术改造的步骤:
1、所有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经批准(按第5条规定办理)后,方可在机车上进行试验和验证(地面试验不限)。部驻局、厂机车验收室要对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上车。
2、技术改造项目在机车上进行试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台,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在此期间由于试验装置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机破、临修,不做正常运营指标考核。
为保证承担试验项目的机车正常运用和试验顺利进行,在运行考验期间,试验项目提出单位应同时无偿提供试验项目维修所必需的互换配件、技术资料、图纸等给承担试验的机务段,根据需要提供专用工具和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将改造更换下的原有零、部件交回机车配属单位。机车
配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试验情况,并按时提出运行考验报告。
3、经运用考验证明确有成效时,由改造项目设计单位将技术改造的详细设计图纸、计算资料、试验数据、运行考验报告等,报送铁道部审定,重大项目由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当确认试验效果不良时,由试验提出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报知有关单位。
4、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机务段改造的项目)经铁道部审定后,该项目设计单位要将详细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技术条件等有关资料,送交机车设计归口单位,由该单位绘编正式生产图纸及技术条件。生产图纸需要进行验证时,可再进行最多不超过两台的装车验证,并在机车履历簿上
注明,同时将车号通知有关单位。当验证效果不良时,由设计归口单位在被试车上进行改造,直至达到预期效果为止。如确无法改善时,要恢复原状,并报知有关单位。
5、设计归口单位应将绘编的或经过验证的图纸技术条件一式三份报送铁道部审批,非属部批的技术改造图纸技术条件,应报部核备。各厂、段均要按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条件施工。
6、各单位所需的机车技术改造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使用、维修、保养及维修所需的专用工装设备等),由设计归口单位负责及时提供。同时,各施工厂、段应将机车技术改造图纸和技术条件无偿供给驻本单位的机车验收室一份,以利验收。
第8条 各型机车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经常变更。由工厂施工的改造项目,应在大修会议上签订合同,机车入厂时由机务段将改造项目表交工厂(同时报路局机务处)施工,并将所有项目一次全部改完。
第9条 机车无论在工厂或机务段进行技术改造时,均须由施工单位记载于机车履历簿中(大部件的改造项目记载于相应的履历簿中)。内容应简明清楚,如改造项目的简述、施工单位、日期、图号等,并列为机车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由验收员签认后作为核算依据。
第10条 机车厂、段修时,对加装改造的项目要纳入相应的检修范围,并按技术改造图纸和相应修程的要求进行检修并验收。
第11条 对改造后的机车零、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变形式,要坚决杜绝改了拆,拆了又改的“重复改造”现象的发生。对经批准的段做机车改造项目,在机车入厂时,如工厂确实无法检修的,局、厂应签订协议,厂方要予以保留,按原状回段。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12条 各铁路局和机务段应建立、健全机车技术改造的计划、财务、物资和技术管理制度,编制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机务段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六月末前,按公布的技术改造项目,将各型机车厂改和段改的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包括车型、项目、台数、单价、款额),报送铁路局、计划、机务处。
各铁路局机务处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全局各型机车技术改造的厂改、段改计划(包括车型、项目、台数、单价、款额),报送铁道部机务局、计划司,并抄送铁路局计划、财务、物资处,经铁道部综合平衡后,由机务局、计划司下达次年度机车技术改造任
务和费用计划。同时,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做好物资供应准备工作。该项费用下达后,由铁路局计划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机务处组织实施,未完成改造计划的结余费用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13条 机车技术改造在工厂施工时,其改造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将建议价格资料报送铁道部计划司,经审核,公布统一执行。按本文第5条规定由铁路局批准的改造项目,其单价由铁路局审批。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14条 有关费用的安排:
1、在机车厂修的同时按部规定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时,其改造费用在“机车大修”费用项目部下达的机车加装改造费用中列支。
2、铁道部批准的段改项目的费用列入部下达的机车加装改造费用。“重复改造”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得在部下达的费用内列支。
3、机车技术改造项目的试验,以及试验不成恢复原形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试验提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4、本文第7条规定的运用考核或验证生产图纸的机车改造项目,需要按定型图纸重新改造时,所需费用由试验提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5、已完成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厂、段修时,费用纳入检修成本,因此而需增加检修费用时,由承修单位将价格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调整相应修程单价。
6、清算机车技术改造费用时,施工单位应将改造车型、车号、项目、单价列清,经验收室及接车人员签认后,一式两份送机车配属局经机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清算。
第15条 各铁路局和工厂在编制年度物资申请计划,应将本单位承修机车的技术改造所需材料品种和规格等预计数量,报请物资部门给予安排。凡经鉴定推广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配件,统一列入部一项配件目录,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归口供应。
第16条 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必须及时掌握机车技术改造的情况,建立台帐,加强计划,做到心中有数。必须严格掌握改造费用的支出,不准挪作他用。每半年一次将机车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机务段于每年一、七月十五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
完成情况报送铁路局机务处,机务处审核汇总全局完成情况后会同计划处,于一、七月末以前,报送铁道部机务局、计划司。
第17条 对成功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功人员,应视其技术复杂和先进程度以及成效大小,可分别作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18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前发(80)铁机字517号文同时废止。
第19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部机务局。



199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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