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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9:35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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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代理、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应成立城中村改造的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独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管网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从速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建设、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社会治安、水电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应当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市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市房产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房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大小、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违反规定乱搭乱建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以罚代批。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违法“种房”行为,并会同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由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鉴别定性。改造拆迁时,合法建(构)筑物应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调换房屋所处地段较原房屋地段差的因素,可在原房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20%予以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住户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中村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层 次 等 级 及 折 减 系 数
备   注

1
地段区位
I
II
III
IV
综合折减系数按不同指标和不同层次等级的折减系数进行叠加。公式为: Σ=ai+bi+ci+di+ei。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ai
0
0.05
0.08
0.1



2
地块规模
5000m2以下
5000m2~1公顷
1公顷~2公顷
2公顷以上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bi
0
0.05
0.08
0.1



3
商铺比例
30%以上
20%~30%
10%~20%
10%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ci
0
0.1
0.15
0.2



4
建拆比例
4以上
3~4
2.5~3
2.5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di
0
0.15
0.35
0.5



5
环境配套
无公共

设施配套
部分公共

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

配套较全
公共设施及

环境景观配套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ei
0
0.05
0.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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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们报告,以便总结改进工作。

附件: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61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技术发展和专业化协作,便于经营管理和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对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各类公司应与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公司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六条 烟草行业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包括与行业外联营的公司)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烟草行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子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七条 烟草行业设立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烟草行业设立进出口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第八条 烟草行业所属单位以中国合营(合作)者身份提出设立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并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设立公司事宜。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全省性的各类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下属单位设立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此《暂行办法》确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并将确定的审批机关和实施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并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公司,一律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任免(或聘任、解聘)。
第十三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单位,须向审批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企业主管机关审核意见。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事项,不得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
第十四条 公司批准成立后,按照工商企字〔1992〕第96号文的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自行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因主管机关命令、兼并、破产等事由解散公司,应即进行清算,并依法清偿债务。公司的解散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烟草企业集团的组建及撤销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目前已设立的各类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其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


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吸收内地科技力量,联合兴办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振兴厦门经济,特对中央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和省内各地、市及厦门非市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厦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待遇,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研究、设计单位,或大企业内的研究所、设计院(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以全部或部份科室,进入我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的:
1.内地的科研单位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机构后,原科研系统下拨的科研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长期留给开发机构支配使用,企业集团或内联的本市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重点行业技术开发经费,对科研事业费有
困难的单位予以扶持,经申请核准,第一年由市财政拨给,第二年减半拨给,第三年由所在企业提供。
2.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并保持开展业务的自主权。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可对外转让技术、承担科研、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业务。企业与技术开发机构的利益分配,可按开发项目投产的新增利润进行分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分配
,原则上应有利于技术开发机构。从事中间试验和技术转让等所获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中间试验从事经营性所得收入应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者,可向市税务局申请,经批准也可暂免征所得税。
3.工资奖金标准可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固定执行一种标准。工资地区类别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地区标准计算。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特区生活补贴,企业有房源时要优先给予安排。
4.企业或企业集团向市各专业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我市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以保证开发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6.进入我市企业的独立科研单位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需改变项目用途,应同计划和科研部门商定。
7.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15%,或从新产品减免税金额中提取8%以下,作为奖励基金,此项基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转让科技成果,接受委托或联合技术攻关,介入企业技术引进和技艺改造的: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或接受委托,联合技术攻关的开发项目,由双方商定技术转让费或成果分成办法,企业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安排出国考察时应给予科研单位有关人员一定的名额,并安排他们参与可行性论证、谈判签约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制订、落实。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以各种形式共同开发新产品,产品经市科委、经委确认,按省科委、省经委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在保证该企业原有生产销售规模的前提下,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产品类别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4年的照顾。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按国家给特区外汇留成的规定,3年内全部留给企业,3年后分成,原则上企业得大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软技术、设备折价入股或以资金与我市企业兴办联合企业的,享受我市已颁布的有关内联企业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待遇。分利按协议合同年限严格执行。允许科研单位将分得利润留在企业继续投资,扩大投资比例。以技术入股的部份免征所得税。
四、各地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应聘来我市从事长期或短期的技术开发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项工作,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1.应聘来厦工作人员,由双方协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付给原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来厦人员除按厦府(1986)综253号文规定给予生活照顾外,每月还可按职务(称)和贡献大小,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1至3倍的补贴。应聘期一年以上者,在法
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旅费按标准予以报销。
2.应聘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的专家、学者的待遇,由企业与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协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给予重奖,不计征奖金税。



198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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