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17:09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
深人规〔2007〕2号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建办质[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加快机械化农业生产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是指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办的农业机械加油站、农业机械维修点、农业机械零配件供应部、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等农业机械服务实体。
第三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及其他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乡(镇)农机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农业机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划和指导乡(镇)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乡(镇)农机站办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实体,指导村组农业机械专业服务队(组)等农业机械服务实体的建立和服务工作;
(四)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新机具,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五)组织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建立乡(镇)农业机械档案,负责农业机械统计报表,完成上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机站的建设,应当列入农业基本建设规划,其基本建设规模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统一拟定。
乡(镇)农机站按乡(镇)设站,也可以联合办站。
第七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强化”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具体编制数额根据自治区编委、劳动人事厅和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测定。
第八条 乡(镇)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任免须经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业务考核合格并与乡(镇)人民政府商议后决定。
第九条 国家和集体购置、建设的各种农机具及其它固定资产均属国家、集体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平调或转移。
第十条 乡(镇)农机站经营使用的农业机械及其它设备,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提取折旧费。提取的折旧费应当设专户储存,用于农业机械、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上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审计部门配合,每年对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二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以服务于农业为宗旨,遵循“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原则,积极兴办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开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装备和检测设备,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当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在乡(镇)村开办农业机械加油站、农业机械零配件供应部,组建农业机械专业服务队(组)等农业机械服务实体,应当到乡(镇)农机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引导农民组建以机械耕作、机械播种、机械收割、排灌、运输为内容的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并在技术和物资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服务实体向农户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与农户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
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发生纠纷时,乡(镇)农机站可以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平调或转移国家、集体财产或挪用折旧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