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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1:37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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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市政府令〔2009〕91号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绍兴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部门、统一承担市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收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按期交付土地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新增土地储备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储备土地供应的总量。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规定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方案报批。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后,由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经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权属。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核验;
(三)评估测算。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市政府指定收储价格的除外);
(四)费用确定。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以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为依据,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以原批准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为依据,经市国土部门审查后确定;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本条第(三)项的评估价确定;涉及城市居民房屋的,按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确定补偿标准;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同时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权属变更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由土地储备机构持土地征收文件、规划资料等,报经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等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其实施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储备土地供应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向市国土部门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及为储备土地进行融资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通过下列渠道筹措的资金。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收储和征地补偿、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提取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用作土地储备的收购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储备土地资金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成本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市国土部门按照宗地核算的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清算储备成本,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清算后的相应资金拨付给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即时转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成本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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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1991年5月30日,机电部

为便于指导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编写工作,根据部4月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岗位规范的格式、培训方案及工作报告的内容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编写细则:
—、岗位规范
(一)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
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岗位职责
指本专业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 它是制定规范其他内容的主要依据。
2.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政治思想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备的思想、行为、 政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 本着“共性归类”的原则, 每一大类专业组可写出两份共性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在编写具体岗位规范时,可直接加以引用,各岗不再重新编写; 如岗位有特殊要求,可用新的补充。
3.应具备的知识
岗位规范的知识要求,主要包含下列几点:
(1)专门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3)经济管理知识: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技术经济和现代管理知识;(4)政策法规知识。
4.应具备的能力
(1)业务实施能力;(2)理解判断能力;(3)开拓创新能力;(4)组织协调能力;(5)语言文字能力: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字和语言表达、应用能力;(6)外语能力:指本专业岗位所应具有的外语水平及应用能力。其可从下列两方面描述:①一门外文的阅读、笔译能力;②第二外语水平。
5.学历与资历要求
6.身体素质
有关岗位规范内容的其他要求,仍参照前述机教〔1990〕103号文件。
(二)岗位规范的编码与汇编顺序
各专业岗位规范实行公文式编码。即第一层次为:一、二、三、 ……;第二层次为:(一)、(二)、(三)、……;第三层次为:1、2、3 、……;第四层次为:(1)、(2)、(3)……;岗位规范名称可不作编号。
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汇编顺序如下:
(1)封面:大专业类别岗位规范名称、编写组名称、定稿日期。
(2)封面背页:大专业组组长单位名单(盖章)、各专业岗位规范参编单位名单、参审单位名单。
(3)岗位规范目录(索引,含简要分岗说明)。
(4)各岗位共性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身体素质规范。
(5)正文:每一专业岗位规范,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由高至低顺序排列。
(6)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7)封底。
(三)其他要求
(1)编写岗位规范时,无论是定量描述,还是定性描述,其用词(数字)均要准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定稿上报的岗位规范应为打印稿。
(2)有关量级词的使用,可在下列几类中选择:
①精通、熟悉、懂得、了解、初步了解;②系统掌握、掌握、 基本掌握、初步掌握;②复杂、比较复杂、一般、简单;④全面管理、主管、 分管。⑤主持、协助、参与。
(四)岗位规范范例
为使各有关单位编写岗位规范时有所参照, 特推荐天津市机械局牵头编制的《机械设计专业岗位规范》及江苏省机械厅牵头编制的《机械冷加工专业岗位规范》为范例。
二、 培训方案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指导思想与原则
此部分主要包含:开展科技人员培训的依据(即岗位规范); 应遵循的原则;需要妥善处理的与培训有关的若干关系以及基本要求。
2.培训对象
3.培训目的(目标)
4.培训任务
5.培训方式及时间要求
培训可根据科技人员的工作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培训时间安排应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相协调,一般可考虑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不少于12天。
6.考核方式与方法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要求
此部分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所设置的课程,不应是学校课程的重复,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与规范中所提出的知识要求相匹配。重点是补充学校教育中所缺少的知识,突出以能力培养为主的特点。
(2)不同层次科技人员的课程内容应有所区别,助工、技术人员着重基本理论知识;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着重专业理论知识。
(3)各层次人员的培训总学时(学分)可大体一致,而在每一类知识的学时(学分)安排上则应有区别,各有侧重。
(4)课程设置要与岗位规范所列知识相协调。
(5)此课程设置应为“菜单式”,列出课程名称,并概要介绍主要内容。
(6)一般在低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已有的内容,在高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不再复列。
(7)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可考虑按12学时为1学分计。
8.教学环节
系指为完成培训任务, 达到培训目的(目标)而必需的若干教学活动环节。
此外,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汇编与编码, 与前述岗位规范所采用的方法相同。
三、机电部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岗位规范编制、产生的过程;(2)编制岗位规范的主要依据与基本原则;(3)编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政策问题,以及解决办法;(4)对编制工作的建议和要求;(5)后附有关编写培训方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单册制作规格
第四节 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五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六节 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七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 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 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一、 保单册包含以下材料:
1、保单册封面
2、保单册目录
3、客户须知
4、保险单
5、现金价值表(如有)
6、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7、保险条款
8、投保单(副本)
9、送达回执
10、客户服务指南
11、首期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12、封底
13、根据产品特点加入的其他材料
1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保险公司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哪些材料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哪些材料仅提供辅助的服务信息,不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应列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的服务信息可能变化的,应注明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能够获得最新信息。
三、 保单册包含的材料可以装订为一本或多本。装订为多本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客户须知应装订在同一本内,且每本都应由投保人亲自签收。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 封面和封底
封面或封底的显著位置应印有公司服务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联系方式。
二、 客户须知
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2、请投保人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3、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4、说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投保人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额,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
5、提醒投保人保单送达回执应亲笔签字确认。
三、 保险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合同信息栏主要包括:保单编号、合同签发日/生效日、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币种等内容;
2、承保信息栏主要包括:险种名称、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四、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基于当前保单被保险人的承保信息,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方式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
2、对保险期间任意时刻的退保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3、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的演示金额,按照保单年度由低向高排列;
4、除列明各保单年度的减额交清保额外,应提供必备的文字说明,解释减额交清保额所表示的意义。
五、 投保单
1、包含“投保须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受益人信息(如指定有受益人)、投保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费交纳、有关告知事项等信息;
2、投保须知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必要的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⑴若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有特殊限制与要求,应明确说明,例如,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⑵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
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说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⑷请投保人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⑸说明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⑹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⑺说明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单前,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⑽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
六、 送达回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检查装订成册的材料是否齐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是否有误;
2、提醒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注明犹豫期从投保人签名确认收到保险单之日起算;
3、提醒投保人要认真阅读条款等材料;
4、出具投保人签收回执联。
七、 客户服务指南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具体办理手续;
2、获得保全服务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3、交纳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4、保险金申领的具体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5、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保单册制作规格

一、 纸张要求
合同内页应使用70克/平方米或70克/平方米以上的A4胶版纸或静电复印纸。
二、 图文规格要求
1、合同内页的文本样式、排版和整体外观应协调美观;
2、合同内页文本的字体使用便于阅读的统一颜色,字号不小于5号,行间距在单倍以上;
3、若有页面底纹,页面底纹不可过于显眼,影响阅读;
4、为便于防伪与识别合同材料完整性,可在合同内页印刷条形码。
三、 缮制要求
1、保单册内页总页数在5页以上的,应提供总目录;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应另备条款目录;
2、为便于长期保存保单册,应使用专业装订方式装订保单册,例如压条、胶装等。

第四节 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分红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不保证的。
二、 分红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需要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在承保信息栏中注明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 分红保险投保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提供由投保人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选项。

第五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收取风险保险费的投资连结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 部分领取和在不同投资账户投资状况变更等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 投资连结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投资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3、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投保人未来的实际收益;
4、设有多个投资账户时,投保人有选择投资账户的权利;
5、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6、有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在承保信息栏中列明各投资账户的名称和不同投资账户的初始投资情况。

第六节 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收取风险保险费的万能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 部分领取等变更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 万能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保单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不要误用全部已交纳保费为基础简单套算保证收益;
3、要注意万能保险产品仅对账户价值的增长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实际结算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保证的;
4、有些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
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为方便被保险人就诊,在保单册材料中列明保险合同约定的就诊医院标准或当地符合标准的医院名称;
2、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有相关保险责任);
二、 如果投保要求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有限制,或者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公司应明确说明。
三、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条款对保险金给付条件及给付额的详细描述。
四、 若产品提供或承诺特定的售后服务(如海外旅行险的特殊服务),应对被保险人享有该服务的条件和流程予以详细描述。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1、语言清晰明确、无歧义,清楚描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消费者能够得到的各项服务;
2、条款应包含《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
3、明确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所涉及到的材料、办理手续等。
二、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阅读并全面理解产品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1、研究消费者的阅读习惯,以人为本,合理安排条款顺序,合理设计版面;
2、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3、条款语句不宜过长,字体不小于5号字,行间距在单倍以上,每个段落之间有一定间隔;
4、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提供条款目录;
5、提供帮助阅读的内容,如提示重点内容的阅读指引等;
6、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术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如涉及到以下合同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关于保险合同构成
列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 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为方便消费者对照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应前后相邻;
2、责任免除条款应以特殊字体显著表示;
3、用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给付时间;
4、在描述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情形时,应尽量使用有明确认定标准的用语,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用语,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
三、 关于犹豫期
1、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保险合同应设有犹豫期;
2、说明设置犹豫期的目的;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4、说明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四、 关于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间
1、说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法;
2、说明投保人未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宽限期间起算时间及宽限期间;
3、说明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五、 关于合同效力恢复
1、说明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合同效力恢复;
2、说明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办理手续;
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说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投保人可得到的退保给付金额。
六、 关于领取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关的证明或材料;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4、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5、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7、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 关于涉及到利息计算的事项
1、明确说明利率值或利率值的确定方法;
2、说明利率的计息方式是日复利、月复利、年复利还是其他方式;
3、明确计息基数。
八、 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应在条款中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九、 关于争议处理
按照《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
十、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说明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应有的服务,可能产生的问题;
2、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变更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通知保险公司的办理手续。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红利的信息披露
1、说明了解红利公布情况的具体途径;
2、说明每个会计年度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二、 关于红利的领取
1、说明红利派发的日期;
2、说明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
3、说明红利领取方式是否可中途变更及变更方法。
三、 说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红利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 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 关于投资账户
1、说明投保时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及其各自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及主要投资风险;
2、说明投保人可以选择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3、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进行账户转换。如果对账户转换频率与转换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如需收取转换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4、若保险合同生效后,投资账户可能发生变化,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五、 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六、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 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
1、说明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时间;
2、说明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3、明确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四、 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五、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
二、 对条款中出现的医学术语、健康险术语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三、 描述保险责任时,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合理解释:
1、该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
2、该解释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 若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保险金给付金额与遭受到的残疾程度有关,应在条款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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