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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53:58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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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8日,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贯彻中央在中发〔1983〕37号文件中对广播电视工作的批示,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考虑到播音员的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附: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广播电视播音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考虑到播音员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县广播电视台(站)的编制内的专职播音员,均可享受播音员津贴。但是,不得同时重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二、津贴标准,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八元;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六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五元。
三、播音员因病、事假、学习及出差离开播音岗位时,累计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者,津贴照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月计发;超过一个月者停发。
四、播音员的津贴费用,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六、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各地现行的规定,凡是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改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广播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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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20040324

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孔》抗鸸榧芾恚ぷ》抗鹚姓叩暮戏ㄈㄒ妫荨蹲》抗鸸芾硖趵罚ü裨毫畹?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从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设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称、地址、职工姓名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以职工录用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和调入单位发放
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总额核定。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与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连续2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为1年。已发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本条规定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连续2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申请调整缴存基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原核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委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单位,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单位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后未补缴部分视为单位欠缴。
第四章 转 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四)需转移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单位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 存
第二十六条 对在离休、退休之前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的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证监发字[1998]7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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